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方圓廣場大樓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永華清潔打腊服務”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三)、(四)、(五)及(七)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法務局局長張永春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簽訂《為法務局購買車輛》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