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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3/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高威電信(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第二層防火牆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94/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鄺碧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方保安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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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鄺碧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96/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以及結合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偉明為人力資源辦公室副主任,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給予被委任人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一所載副局長薪俸點的報酬。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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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劉偉明擔任人力資源辦公室副主任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劉偉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人力資源辦公室副主任一職。

劉偉明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學歷

1998 廣州中山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1988 澳門東亞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專業簡歷

2007至今 審計署審計局副局長;
2000-2007 審計署高級技術員、審計師及高級審計師;
1995-2000 財政局高級技術員,期間亦擔任職業稅評稅委員會主席(1998)、職業稅複評委員會委員(1998-1999)、所得補充稅評稅委員會委員(1999)、會計暨核數師註冊委員會委員(1997-1999)及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委員(1999-2000);
1990-1995 統計暨普查局統計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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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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