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公 告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下列編制外合同職位空缺,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其服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行政財政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壹缺。
相關開考通告正張貼於擺華巷五號二樓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
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天,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首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審 計 署
公 告
按照審計長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為審計署的公務員舉行晉級普通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十八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並於本署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有意報考者請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有關資料。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趙占全
警 察 總 局
公 告
警察總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二缺,經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通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確定名單現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資源管理廳告示板,亦已上載於本局網址(www.spu.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海 關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級開考,以填補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之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海關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遞交有關文件。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為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
- 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 中英翻譯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 行政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
- 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 行政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
- 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
- 行政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 一般輔助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並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新 聞 局
名 單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唯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黃文富 | 8.32 |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何慧卿
委員:黃樂宜
歐舜華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為民政總署綜藝館及其他設施提供保安服務”
第4/SFI/2011號公開招標
按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就“為民政總署綜藝館及其他設施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暨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暨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陸萬貳仟圓正($62,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人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正,於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樓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且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甄倩敏 | 9.87 |
2.º Fátima Dias da Silva | 9.79 |
3.º 李志洪 | 9.43 |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江麗莉
委員:副局長 容光亮
副局長 鍾聖心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茲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dsf.gov.mo之“招聘”欄目)。
知識筆試將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下午三時正在澳門高樓街36號海星中學(近阿婆井前地)內進行,為時三小時。准考人必須攜帶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並於知識筆試開始前二十分鐘到達考試地點;開考後三十分鐘才抵達考場之考生,不得進入考場考試。准考人在考試期間可查閱開考通告內指定的法例,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的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公告。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勞工事務局行政財政處內,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两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把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幣 |
||||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246,839,523,931.75 | 澳門幣負債 | 242,604,304,116.89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11,378,461,758.74 | |
銀行結存 |
168,875,389,144.94 |
特區政府存款 |
195,118,751,004.00 | |
海外債券 |
46,315,570,041.65 |
負債證明書 |
6,463,280,699.36 | |
特別投資組合 |
31,592,666,305.16 |
金融票據 |
16,422,500,000.00 | |
其他 |
55,898,440.00 |
其他 |
13,221,310,654.79 | |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 14,020,618,704.60 | 外幣負債 | 51,408.33 | |
流通硬幣 |
493,952,9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1,505,945.75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51,408.33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00.40 |
|||
流通硬幣套裝 |
306,895.44 |
其他負債 |
30,754,929.36 | |
其他澳門幣投資 |
1,708,940,770.39 |
|||
外幣投資 |
11,810,056,192.62 |
暫記帳項 |
30,754,929.36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836,826,299.49 | 資本儲備 | 19,061,858,481.26 | |
資本滾存 |
12,525,014,583.57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一般儲備金 |
4,943,032,077.99 | |||
盈餘 |
1,593,811,819.70 | |||
資產總計 | 261,696,968,935.84 | 負債總計 | 261,696,968,935.84 | |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督察三缺,現公布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最後評核 |
分 | |
1.º 孫錦輝 | 74.98 |
2.º Pedro Miguel Campos | 70.75 |
3.º 張新祥 | 63.85 |
備註: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黃少澤
正選委員:副局長 周偉光
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盧玉泉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中英翻譯範疇)三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的應考人﹕ | 最後評核 |
分 | |
1.º 蕭宇培 | 7.31 |
2.º 區穎芝 | 6.87 |
3.º 張健恆 | 6.35 |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黃建玲
顧問翻譯 林美儀
公 告
根據第5/2006號、第2/2008號及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兩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翻譯範疇)三缺。茲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四樓,並可透過設置於龍嵩街本局A、C兩座地下以及路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及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同時根據上述法令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請欠缺文件之應考人在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計十日內,將有關文件補齊。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三缺,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知識筆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本局B座大樓四樓,並可透過設置於龍嵩街本局A、C兩座地下以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及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上述名單內公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通 告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2008號法律、第7/2006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40名男性投考人及40名女性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員八十缺。
1. 准考的一般及特別要件:
a)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在報考期限屆滿之日滿十八歲,且在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超過三十歲;
c)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d)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e)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f)具備符合獄警隊伍執行職務時在道德品行、公正無私及誠信方面特別要求的公民品德。
2. 報考辦法、期限、地點以及報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2.1. 報考修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的期限為二十日,自緊接本開考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2.2.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且於指定限期前及辦公時間內將報名表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本通告所指定的地點。報名表應附同下列文件:
2.2.1. 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吋半彩色近照五張;
e)由身份證明局發出之有效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之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上述文件a)項及b)項可由公證員或澳門監獄工作人員依法認證,倘屬後者,遞交時必須出示文件正本。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2.2.1中的a)、b)及f)項中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2.3. 地點:
提交投考報名表及相關文件,應在辦公時間內親臨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辦理。
中心的辦公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四(公眾假期除外):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中午不休息)
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
3. 錄取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的甄選方法:
3.1. 甄選方法:
3.1.1. 體格檢查;
3.1.2. 體能測試:
3.1.2.1. 男性投考人:
a)八十米計時跑;
b)仰臥起坐;
c)引體上升;
d)俯臥撐;
e)跳遠;
f)跳高;
g)“庫伯氏”(Cooper)測試;
h)平衡木步行。
3.1.2.2. 女性投考人:
a)八十米計時跑;
b)仰臥起坐;
c)懸吊;
d)俯臥撐;
e)跳遠;
f)跳高;
g)“庫伯氏”(Cooper)測試;
h)平衡木步行。
3.1.3. 知識測試:
a)中文或葡文聽寫;
b)中文或葡文作文;
c)中文或葡文數學測試。
3.1.4. 心理測驗:心理測驗可包括多個階段,且各階段均可具淘汰性質。
3.1.5. 專業面試;
3.1.6. 履歷分析。
3.2. 除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外,每一項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
3.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核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4. 評分制度:
4.1. 體格檢查:
4.1.1. 評定標準為載於澳門健康檢查委員會現時所適用的“無能力表”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附件A的評定標準。
4.1.2. 評分以“合格”及“不合格”表示,不合格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4.2. 體能測試:
4.2.1. 得分是按第81/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訂定的評分標準評定投考人在各項測試所得分數的平均分,並採用0至20分制評分。
4.2.2. 投考人所得的平均分低於10分,或在各項測試中有兩項測試未能達至所定的最低要求,則被評為“不及格”,不及格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4.3. 知識測試:
4.3.1. 各項測試採用0至20分制評分。
4.3.2. 平均分低於10分的投考人,或平均分雖高於10分但其中兩項測試的得分低於10分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4.4. 心理測驗:
4.4.1. 心理測驗的結果以“極優”、“優”、“良”、“平”、“劣”作評語,分別相當於20分、16分、12分、8分及0分。
4.4.2. 評為“劣”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5. 考核日期、時間和地點:
首項考核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於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時公佈。
6. 最後評核:
6.1. 投考人的最後評分為各甄選方法的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分,但體格檢查除外;
6.2. 投考人的名次按其最後評分由高至低排列,如最後評分相同時,順序按下列標準排列名次:
a)有較高學歷;
b)年齡較小。
6.3. 最後評核名單由保安司司長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7. 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開考的職位均被填補時屆滿。
8. 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的制度及報酬:
8.1. 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時的制度為:
a)定期委任制度,適用於本身為公務員者;
b)散位合同制度,適用於本身為非公務員者。
8.2.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及附表二所規定的進入警員職級的培訓課程及實習之薪俸點為220點。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警員職級的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的投考人,如原職級薪俸高於220點,則收取原薪俸。
9. 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期間:
9.1 根據第16/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進入獄警隊伍警員職級的培訓課程為期八個月。
9.2 實習為期三個月,並在監獄設施內進行。
10. 職務內容:
10.1. 獄警隊伍人員負責維持監獄設施內的秩序及安全,監察對監獄規章的遵守,妥善執行剝奪自由的刑罰、羈押及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
10.2. 獄警隊伍人員須參與使被監禁人重新投入社會的計劃。
11. 薪俸: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七條所指之附表二所規定的第一職階警員之薪俸點為260點。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告示板張貼,並同時上載於澳門監獄網頁。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以公告形式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2008號法律、第7/2006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規範。
14.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總警司 林錦秀
正選委員:警長 林凱澤
二等高級技術員 Noel Alberto de Jesus
候補委員:警長 梁敏華
首席警員 何秉順
體格檢查由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進行,而該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副警長 陳偉銓
正選委員:醫生 江帶育
醫生 黃志偉
候補委員:醫生 張曉鳴
醫生 蔡美雲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監獄
代獄長 呂錦雲
消 防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開考通告,關於開考升級課程考試,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中現有之七個消防區長空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確認之投考人名單,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通告公佈日起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消防局辦事暨接待處,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公 告
衛生局《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圖示記錄範疇(聽力學)考試一事,已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原定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進行的考試順延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至十二 時,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內進行,至於其他指定的要求則維持不變。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的以下空缺:
-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六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顧問高級技術員而舉行;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一等高級技術員而舉行;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專業)一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專業)而舉行。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公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玆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文化局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以下空缺:
1. 編制內人員: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3.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內,並於文化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緊接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杜艷芬申請其亡夫鄭炳輝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局散位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旅遊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白文浩副局長代行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現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批准以審查文件、限制性的方式為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編制內:
-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六缺;
- 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
編制外合同:
- 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
- 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四缺;
- 三、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
- 四、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 五、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
- 六、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公佈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本局人力資源科、社會工作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凡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開考的有效期於所開考的職位被填補時屆滿。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告 示
按社會工作局已故員工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顏洪文的母親譚月嫦的申請,現通知所有自認為具有正當性領取該員工的遺體運回澳門的開支費用、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和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公佈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公 告
第03/DOA/2011號公開招標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提供校園綠化保養及植物/花卉租賃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服務地點如下︰
(1)澳門理工學院總部行政樓、致遠樓及明德樓(位於高美士街)。
(2)澳門理工學院匯智樓及體育館(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
該服務為期二十四個月,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競投人可在辦公時間內前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查閱及索取有關招標計劃書和承投規則。
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開啟投標書當日起計算。
有意競投者,請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整在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集合聽標。
競投人須在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截標日期前,將投標書交到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並須繳交澳門幣伍萬柒仟陸佰元整($57,600.00)的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之繳交方式得透過現金存款至澳門理工學院會計及出納部或以銀行擔保的方式繳付。
開啟投標書定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理工學院匯智樓一樓三號演講廳舉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通 告
第001/SAG/2011號批示
為了有效及妥善管理澳門理工學院,本人行使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第54D/CG/2011號決議所賦予之權力,作出以下轉授權限的規定:
一、轉授予人事處王曉處長或其合法代任人,在人事處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年假轉移到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還轉授予人事處王曉處長或其合法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現行法律及澳門理工學院的有關規定,批准發放家庭津貼、房屋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及喪葬津貼;
(二)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學院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有規定者除外;
(三)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簽發澳門理工學院人員工作證及醫療護理證;
(四)簽署及寄送予郵政儲金局關於澳門理工學院人員向該局申請借款的公函及表格。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督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總行政部部長 趙家威
第002/SAG/2011號批示
為了有效及妥善管理澳門理工學院,本人行使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第54D/CG/2011號決議所賦予之權力,作出以下轉授權限的規定:
一、轉授予工程暨採購處梁智健處長或其合法代任人,在工程暨採購處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年假轉移到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還轉授予工程暨採購處梁智健處長或其合法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進行諮詢問價的前提下,簽署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諮詢問價之書信及文書;
(二)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學院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督權。
四、對行使現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總行政部部長 趙家威
第003/SAG/2011號批示
為了有效及妥善管理澳門理工學院,本人行使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第54D/CG/2011號決議所賦予之權力,作出以下轉授權限的規定:
一、轉授予總務處陳滿祥處長或其合法代任人,在總務處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年假轉移到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督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總行政部部長 趙家威
第002/GTRC/2011號批示
為了提高澳門理工學院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運作效率,本人行使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第50D/CG/2011號決議第二款所賦予之權力,作出以下轉授權限的規定:
一、轉授予“中心”趙崇堅副主任,或其合法代任人,在“中心”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但主管及教職人員除外;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但主管及教職人員除外;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但主管及教職人員除外;
(四)除主管及教職人員外,批准進行超時或輪值工作,但有關超時或輪值工作不能超過法定上限;
(五)簽署工作人員服務時間及相關結算的證明,但主管及教職人員除外;
(六)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開支表內載明用於取得財貨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有關開支所涉及的財貨必須用於“中心”日常運作,且是載於財政局每年公佈之判給物品目錄清單內;
(七)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學生、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的保險;
(八)批准每月經常性開支,例如公積金供款、租賃設施及動產之費用、水電費、煤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九)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競投或諮詢問價之工作,金額上限至$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
(十)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幣貳仟元整);
二、本批示所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刋登日起產生效力。
五、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中心”趙崇堅副主任在現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主任 鄭妙嫻
港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港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下列空缺,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港務局網頁內公佈:
-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
-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 無線電電子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無線電電子助理技術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
為填補經由港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下列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 水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水文員四缺。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公 告
「郵政儲金局大樓更換空調系統設備工程」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郵政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議事亭前地,郵政儲金局大樓。
4. 承攬工程目的:郵政儲金局大樓更換空調系統設備工程。
5. 最長施工期:最長施工期為120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講解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五 )上午十時正,於議事亭前地郵政局總部大樓二樓小禮堂舉辦講解會。
8.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9. 臨時擔保:$76,000.00(澳門幣柒萬陸仟元正),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0.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百分之五,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或續期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局總部大樓二樓209室行政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星期二)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局總部大樓二樓小禮堂。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5. 查閱案卷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局總部大樓二樓210室工程暨支援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辦公室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1,000.00(澳門幣壹千元正)。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合理造價60%
- ——工作計劃5%
-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10%
- ——投標物料的質量、技術性能及安全可靠性15%
- ——廉潔誠信10%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局總部大樓二樓210室工程暨支援處,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 一、 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 二、 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
- 三、 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七缺;
- 四、 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
- 五、 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兩缺;
- 六、 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 七、 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四缺;
- 八、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
- 九、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十一缺;
- 十、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車輛查驗員一缺;
- 十一、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兩缺;
- 十二、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 十三、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六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