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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8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1

刊登日期:

2011.11.23

版數:

12727-1272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主席,作為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路氹區場館供電系統進行保養維護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路氹區場館供電系統進行保養維護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8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1

    刊登日期:

    2011.11.23

    版數:

    1272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主席,作為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氹仔區場館供電系統進行保養維護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氹仔區場館供電系統進行保養維護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8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1

    刊登日期:

    2011.11.23

    版數:

    1272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主席,作為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澳門區場館供電系統進行保養維護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運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澳門區場館供電系統進行保養維護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1

    刊登日期:

    2011.11.23

    版數:

    1272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主席,作為簽訂為智能安全控制管理系統進行兩年保養維護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深圳巿富浩鵬電子有限公司簽訂為智能安全控制管理系統進行兩年保養維護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9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1

    刊登日期:

    2011.11.23

    版數:

    12729

    • 委任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一名代表為旅遊學院培訓活動協調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45/95/M號法令 - 設立旅遊培訓學校--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陳健容為旅遊學院培訓活動協調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顏智澤。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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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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