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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七十六條和續後數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面積40平方米,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位於澳門半島沙梨頭街,其上建有5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83號的土地的利用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用作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二、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將一個實用面積68.3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罅些喇提督大馬路49號至55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9727號的永寶閣內稱為「H13」的住宅用途獨立單位的租賃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該獨立單位建築物的所有權轉讓,作為交換。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鑒於:
一、麥鈺冰(已婚、配偶田文豹)和麥鈺樺(未婚、成年人),通訊處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49號至55號永寶閣10字樓B。根據以上述人士名義作出的第32278G號登錄,該等人士為一幅面積4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沙梨頭街,其上建有5號樓宇的土地的利用權之共同持有人。
二、上述土地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發出的第4840/1994號地籍圖及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83號。
三、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向該地點發出的第2002A034號街道準線圖訂定的城規條件,為擴闊沙梨頭街,承批人必須將上述土地的利用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四、為此,批准開展以一個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資產,具同等價值和合適條件的住宅用途獨立單位交換利用權的程序。
五、為找到一個具備所要求條件的住宅單位,經多次查詢財政局後,麥鈺冰和麥鈺樺接受了一個實用面積68.3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罅些喇提督大馬路49號至55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1冊第175頁第19727號的永寶閣內稱為「H13」的獨立單位。該樓宇是建於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的土地上。
六、上述單位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G69冊第168頁第97967號。
七、用作交換的不動產經不動產估價委員會估價後,評定面積40平方米的土地的價值為澳門幣1,049,000.00元及面積68.39平方米的單位的價值為澳門幣1,026,000.00元。然而,為著合同的效力,視兩個不動產的價值均為澳門幣1,049,000.00元。
八、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有關合同擬本。按照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遞交的聲明書,申請人表示同意該擬本。
九、有關交換是為了擴闊沙梨頭街,對公眾有裨益。
十、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和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一、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二、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根據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提交的聲明書,上述人士及田文豹已明確接納有關條件。
十三、本批示所述的交換合同將由在財政局簽訂的公證書規範。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如下:
1)甲方接納乙方讓與一幅面積40(肆拾)平方米,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價值$1,049,000.00(澳門幣壹佰零肆萬玖仟元整),位於澳門半島沙梨頭街,其上建有5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83號,其利用權以麥鈺冰及麥鈺樺名義登錄於第32278G號,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發出的第4840/1994號地籍圖中標示的土地的利用權,該土地用作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2)甲方將一個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價值$1,049,000.00(澳門幣壹佰零肆萬玖仟元整),位於澳門半島罅些喇提督大馬路49至55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1冊第175頁第19727號的樓宇內,面積68.39(陸拾捌點叁玖)平方米,稱為「H13」的住宅用途獨立單位的租賃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該單位建築物的所有權讓與乙方,以作交換。該租賃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甲方名義登錄於第97967號。
第二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承擔的負擔是於甲方交付第一條款2)項所指獨立單位之日起計60(六十)日內,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發出的第4840/1994號地籍圖中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所有的建築物及物料。
2. 倘乙方不按照上款所訂期限及條件進行土地的騰空,甲方將會進行騰空,而相關的費用則由乙方承擔。
3. 由甲方交付第一條款2)項所指獨立單位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乙方須進行將第一條款1)項所指的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移轉給甲方的一切所需法律行為,包括在有關的登記局作物業登記及在財稅廳作房地產登錄。
第三條款——解除
1. 倘乙方不履行第二條款訂定的義務,本合同可被解除。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一九八一年四月三日的公證書所規範的租賃批給轉讓合同條款、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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