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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7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6

版數:

11462

  • 委任一名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之代表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以代替原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項、第六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António Augusto de Jesus Ferreira de Barros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以取代José Carlos Rosa Angeja作為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之代表,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耿亞軍代任,任期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7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6

    版數:

    11462

    • 續任一名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1/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二十七)項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周錦輝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7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6

    版數:

    1146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更新旅遊局網站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旅遊基金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更新旅遊局網站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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