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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及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項、第六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António Augusto de Jesus Ferreira de Barros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以取代José Carlos Rosa Angeja作為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之代表,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耿亞軍代任,任期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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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二十七)項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周錦輝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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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更新旅遊局網站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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