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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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信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打印機租賃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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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重鋪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瀝青路面工程第1期》承攬合同。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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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力寶威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署《海景花園休憩區美化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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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三M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簽署為民政總署圖書館購買自助借還書及防盜設備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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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勝記建築有限公司”簽署《美化廣華及東華新村周邊行人道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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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普生化(澳門)有限公司”簽署《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LC/MS/MS)及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月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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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