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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主席——韋海揚,及代任人鄧宇華;
(二)委員——梁普宇,及代任人李振宇;
(三)委員——梁蔭沖,及代任人陳振豪;
(四)委員——李卓君,及代任人陳炳洪;
(五)委員——馬志毅,及代任人陳偉;
(六)委員——梁頌衍,及代任人孔憲成;
(七)委員——譚立武,及代任人黃承發。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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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正選成員——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代表山禮度,及代任人李鑄新;
(二)正選委員——財政局代表歐偉燊,及代任人姚思陽;
(三)正選委員——李少容,及代任人方少琼;
(四)正選委員——徐秀玲,及代任人陸麗芬。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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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專業人士為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成員,為期一年:
(一) 馮志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鍾小健代表;
(二) 梁文耀,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陸萬海代表;
(三) 石立炘,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馮建業代表;
(四) 黃如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梁頌衍代表。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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