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級開考,以填補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海關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有關開考之公告已在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經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馮智銳 | 8.09 |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委員:劉素梅
Leonardo Calisto Correia
法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於法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I .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II . 散位合同人員空缺: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按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本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為“民政總署購買RGEP罰款管理系統”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取得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按第63/85/M號法令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每份為澳門幣捌拾元正($80.00)。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正($ 15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會議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正,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6樓本署培訓中心舉行。本署將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正,於上址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布投考人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1.º 趙翹珊 | 6.10 |
2.º 陳思穎 | 6.01 |
3.º 黃麗萍 | 5.81 |
4.º 陸惠婷 | 5.69 |
5.º 張名揚 | 5.32 |
6.º 徐瑞賢 | 5.12 |
7.º 杜倩儀 | 5.08 |
8.º 陳良發 | 5.02 |
被淘汰之投考人:
a)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六十二名。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筆試成績低於五分而被淘汰之投考人。
b)根據上述通則之第六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月四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蘇添平
正選委員:陳詠達
鄺信昌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且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彭倩體 | 7.53 |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鄧世杰
委員:處長 張祖強
處長 朱國宏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17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勞工事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Amante Gomes, Victor | 7.5 |
2.º 卓,杏儀 | 6.82 |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輔助科科長 鄭樹行
委員:二等技術員 陳麗珊
二等技術員 李華煜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一年十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景良
事項:保險業務監察——強制性保險及其有關之自由補充保險項目支付中介人之佣金規定
根據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中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述,當屬強制性保險,支付給中介人之最高佣金不得超過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形式於每年十月份公佈訂定有關在次年度內該項保險可支付中介人佣金限額之百分比。
另一方面,同一條文第三款規定,倘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在保護和維持市場良性競爭狀態所必需時,該機構可以同樣方式對其它有關保險訂定佣金比率。
因此,茲對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或續保之保險合約及汽車保險之自由補充保險項目之最高佣金支付限額作出如下規定:
* | 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及補充保障 | 20% |
*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強制保險 | 30% |
* | 旅遊業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 10% |
* | 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 10% |
* | 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 20% |
* | 律師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 10% |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主席 丁連星
行政委員會委員 潘志輝
事項:保險業務監察——修訂“非投資相連人壽保單之利益說明摘要”
鑒於本局在實施三月二十七日第007/2003-AMCM號通告,有關“人壽保單之利益說明摘要”的規定所取得的經驗;
考慮到本局要確保在向保險產品消費者發佈訊息時,有更大的透明度,以及讓有意購買人壽保單的人士有更大的保障的最初目標。另外,亦應給予保險公司適當時間,就新規定進行必要及其他性質的訊息調整;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本局決定如下:
一、 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所有獲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第27/97/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核准的人壽保險產品,應按照隨附於本通告,並為本通告組成部份的“非投資相連人壽保單之利益說明摘要指引”處理;及
二、 已獲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的人壽保險產品,屬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的一年期內,按附件指引,採用相關利益說明摘要。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行政委員:潘志輝
第一章:宗旨
1.1 本指引旨在提供非投資相連人壽保單的利益說明摘要之最低要求,本指引的目的為確保準投保人不會被利益說明所誤導,並使利益說明摘要的內容更易於理解。
第二章:定義
於本指引中:
2.1「保證」只適用於不能由保險公司單方面行動撤回或修改的數值或特點,且有關數值或特點並非根據將來的表現或情況所釐定。
2.2「利益說明摘要」是指以任何方式向現有客戶或準投保人展示與保單將來的保費和/或保單價值或特點等有關的數字或圖表。
2.3「重大影響」是指保單中可能出現的變動,而這些變動被視為合理地預期將影響保單持有人的決定。這些改變可能由任何保單因素(如保單貸款、紅利改變等)或經驗因素(如市場利率等)所引致。
第三章:基本資料
非投資相連人壽保單(萬用壽險產品除外)
3.1 非投資相連人壽保單(萬用壽險產品除外)的利益說明摘要須標明「人壽保險利益說明」,並須包含下列基本資料:
(a)保險公司名稱;
(b)保險中介人姓名(如有);
(c)利益說明摘要的編製日期;
(d)準投保人的姓名、年齡及性別;
(e)計算利益說明摘要所根據的核保或費率類別;
(f)保單的名稱及險種;
(g)投保時之保障額;
(h)保障摘要,包括保障項目、投保時之保障額及保障年期等;
(i)保費摘要,包括保費項目、投保時之保費、繳費模式、繳費年期及費率結構(均衡式保費和保證費率)等;及
(j)紅利支付方式之選擇或非保證因子的運用(如適用)。
註釋:非投資相連人壽保單(萬用壽險產品除外)的利益說明摘要式樣載於本指引的附件一中。
非投資成份萬用壽險保單
3.2 非投資成份萬用壽險保單的利益說明摘要須標明「人壽保險利益說明」,並須包含下列基本資料:
(a)保險公司名稱;
(b)保險中介人姓名(如有);
(c)利益說明摘要的編製日期;
(d)準投保人的姓名、年齡及性別;
(e)計算利益說明摘要所根據的核保或費率類別;
(f)保單的名稱及險種;
(g)投保時之保障額;
(h)預定保費摘要,包括保費項目、投保時之保費、繳費模式及繳費年期等;
(i)費用及收費;及
(j)過往之實際派息率。
註釋:非投資成份萬用壽險保單的利益說明摘要式樣載於本指引的附件二中。
第四章:利益說明摘要的性質
4.1 任何利益說明摘要必須明確披露其性質:
(a)如保單中所有金額均為保證,須在利益說明摘要中清楚說明;
(b)如保單中部份或全部金額或特點為非保證,在利益說明摘要中須清楚披露該等金額或特點乃基於某些假設,以及指出這些資料僅供參考之用,並須明確指出實際可得或會比這些說明資料較高或較低。
以下具體內容將按情況適用:
非保證金額或特點
4.2 利益說明摘要必須識別這些可合理地預期將直接或間接對非保證金額或特點造成重大影響的因子,並將之以示例方式說明。
4.3 由於無法準確預測未來的狀況,這些因子應被識別為例子,而非詳盡列表。
4.4 如某一個因子可能影響保單中的一個特定的特點時,必須識別該因子與該特點的關係(例如:一個特定因子可能影響保費繳付的金額或年期,該關係應予以披露)。
第五章:非投資相連人壽保單(萬用壽險產品除外)的利益說明摘要
5.1 為了提供一個有意義的指標以說明關鍵因子的變動對非保證金額可造成的影響,如利益說明摘要中包含非保證金額,必須提供最少根據兩個假設(即基本假設及第二假設)提供示例說明。
5.2 於基本假設中,利益說明摘要所採用的非保證因子(如淨投資回報率)不得優於保險公司目前給予保單持有人的實際回報率。
5.3 第二假設必須遜於基本假設。
5.4 保險公司可提供第三假設,使準投保人可獲得更多資料,唯保險公司須清楚說明有關示例,且確保該示例不會造成任何誤解。
下列限制適用於在非保證因子是指任何回報率(如淨投資回報率、利率):
(a)µ(基本假設)不得優於保險公司目前給予保單持有人的實際回報率;
(b)cH必須低於或等於 cL(0 ≤ cH ≤ cL),當中,µ - cL及〔µ - cL, µ + cH〕分別指第二假設及對第三假設的限制;
(c)cH不可高於2%(0 ≤ cH ≤ 2%)。
第六章: 非投資成份萬用壽險保單的利益說明摘要
示例假設
6.1 非投資成份萬用壽險保單的利益說明摘要必須採用最少根據兩個假設(即基本假設及第二假設)提供示例說明。
6.2 基本假設(µ)中的假設派息率必須低於或等於現行實際派息率。
6.3 第二假設(µ - cL)必須遜於基本假設。
6.4 保險公司可於〔µ - cL, µ + cH〕範圍內提供第三假設,使準投保人可獲得更多資料,唯保險公司須清楚說明有關示例,且確保該示例不會造成任何誤解。
(a)µ必須等於(或低於)現行實際派息率;
(b)cH必須低於或等於cL(0 ≤ cH ≤ cL), 唯當條件(d)適用時除外;
(c)cH 不可高於 2%(0 ≤ cH ≤ 2%);
(d)如果該產品於整個保單年期內提供最低保證派息率,則假設下限(µ - cL)可等於該最低保證派息率。
費用及收費
6.5 所有於利益說明摘要中所採用的費用及收費不得低於保險公司現行的保單費用及收費。
6.6 費用及收費的解釋可以簡略,唯必須能清楚辨認,並且應包括:
(a)須由保單持有人或該保單支付的所有費用及收費(包括但不限於保險費用),不論這些費用及收費是以一筆款項、某個百分率或其他方式計算;
(b)有關費用可否改變的詳情及有關的通知期。
6.7 應以表列方式撮要列出計劃於整個保單年期內所徵收的所有費用及收費,以便計劃參與者可迅速掌握整個費用及收費架構。為了清楚起見,凡披露該項計劃的費用及收費時涉及複雜的計算,則應舉例說明。
6.8 然而,除非在產品推銷刊物中已包含上述的費用及收費的解釋,且該產品推銷刊物必須連同利益說明摘要供準投保人參閱及簽收,否則必須在利益說明摘要中註明這些費用及收費的解釋。
實際派息率之往績
6.9 保險公司必須提供該產品自發售起或過往5年(較短者)之實際派息率,如有關產品為首次發售並無相關資料,保險公司亦須提供該公司同類產品之過往實際派息率以供參考。
第七章:規定聲明
7.1 利益說明摘要應載有以下聲明:
(a)在利益說明摘要的頁首位置,應清楚載有下述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
此乃貴保單(產品名稱)保險利益之說明摘要,並不影響保單內所列的條款與規定。」
(b)非投資相連人壽保單(萬用壽險產品除外):
「本說明摘要假設現時所採用之所有非保證因子將於整個保單年期內維持不變,然而,事實情況未必如此,故此,實際可得金額或會比上表所示者較高或較低。」
非投資成份萬用壽險保單:
「以上假設派息率僅作說明之用,而並非一項保證或按照過往業績來釐定,因此與實際派息率可能有所差別。」
(c)在申請人或投保人簽署欄上方,應清楚載有下述聲明:
「本人確認已閱讀及明白本保險利益說明摘要所提供的資料,並已收到本說明摘要的副本。」
第八章:利益說明摘要的交付
8.1(a)如保險中介人於銷售壽險保單過程中使用利益說明摘要,而載於該說明摘要的資料符合準投保人申請之保單時,則準投保人須於申請保單時簽署該說明摘要並提交予保險公司,而該說明摘要之副本也應提供給申請人。
(b)如載於該利益說明摘要的資料與準投保人申請之保單並不相符時,保險中介人必須於交付保單時,提供與保單內容相符的利益說明摘要修訂本。該修訂後的說明摘要須標明為「經修訂之利益說明摘要」,並在不遲於保單簽收時交予申請人或保單持有人簽署並註明日期。該說明摘要須提交予保險公司,也應將副本提供給向保單持有人。
8.2(a) 如保險中介人於銷售壽險保單過程中沒有使用利益說明摘要,或所使用之利益說明摘要並不符合準投保人申請之保單時,保險中介人必須以保險公司提供的表格以書面形式確認有關情況。於同一表格上,申請人須確認知悉未有收到與保單內容相符的利益說明摘要,並須進一步確認知悉與保單內容相符的利益說明摘要將在不遲於保單簽收時交予申請人。該表格須於保單申請時一併交予保險公司。
(b)當保單簽發時,與保單簽發內容相符的利益說明摘要必須在不遲於保單簽收時與保單一併交予保單持有人簽署。該說明摘要須提交予保險公司,也應將副本提供給向保單持有人。
第九章:語言
9.1 利益說明摘要所採用之語言必須與其他銷售文件及於保單簽發時的其他通訊文件中所採用的語言相同。
第十章:頁碼
10.1 為確保準投保人收到所有相關資料,於整份利益說明摘要的每一頁(包括任何說明註釋等所有頁面)均須標明頁碼,並須顯示該頁與總頁數的關係(例如:共三頁的利益說明摘要中的第二頁須標示為「第2頁(共3頁)」)。
第十一章:保險公司的責任
11.1 保險公司需負責遵守本指引所有規定以制定利益說明摘要。
11.2 保險公司可按客戶需要在利益說明摘要中提供額外資料,但這些額外資料不可具誤導成分,亦不可在其他方面減損根據本指引的最低要求所披露的資料。
11.3 保險公司有責任確保利益說明摘要中不可包含任何誤導聲明、保證或陳述,委任精算師亦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投保人的期望不應被誤導。
11.4 保險公司須保存用於利益說明摘要中所採用的非保證因子的實際表現記錄及所有相關證明文件。
11.5 保險公司必須保存利益說明摘要及經修訂之利益說明摘要的副本(如需簽署),以及任何與沒有使用利益說明摘要或該利益說明摘要不符合準投保人申請之保單的相關書面確認文件,直至保單失效後的三年。如該保單沒有簽發,這些文件則無需保存。
11.6 當發生與利益說明摘要相關的投訴或爭議時,保險公司必須按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要求提供有關記錄及所有相關證明文件。
A. 該重要事項必須清楚載於利益說明摘要的頁首位置。
B. 保險公司須向每一份非投資相連產品/保單/計劃提供利益說明摘要,但不包括無任何純死亡賠償外之其他形式回報的定期保險,亦不包括萬用壽險產品。
C. 如利益說明乃根據核保或費率類別(如吸煙/非吸煙、標準/非標準等)計算,則相應的類別必須清楚列明,否則該部份可留空白。
D. 如該計劃/產品/保單由基本計劃及附加保障組成,則須提供不包含附加保障之基本計劃資料。
E. 如保障額可改變,則須列明投保時之保障額。
F. 須清楚列明保單持有人於投保時須付的實際繳費模式之保費。
G. 須提供不少於30年及直至65歲或保單期滿日(較早者)的利益說明。
H. 每年基本計劃之已繳保費總和是指保單持有人實際需要繳付的保費總和。
I1. 保證身故賠償金額為投保額、保證現金給付或期滿保險至指定保單年度時須支付的利益總和,及其累計利息(如息率為保證可得,而保單持有人亦可選擇將其利益存放於公司生息)(請參閱說明第(v)項)。
I2. 非保證身故賠償指保險公司預計的非保證金額總和(如:紅利、額外收益或利息收益等)。
I3. 身故賠償總額包括保險公司預計支付的紅利、非保證額外收益或期滿額外利益、累積保證現金給付或期滿保險利益,及其累計利息(請參閱說明第(iv)及第(v)項)。
J1. 保證現金價值指於無欠繳保費的情況下退保時的保證給付價值。如無保證現金,保證現金價值必須顯示為0。
J2. 非保證現金價值指於無欠繳保費的情況下退保時保險公司預計給付的非保證金額(如紅利、額外收益或利息收益等)的總和。
J3. 現金價值總額指保單內包括的所有保證及非保證價值的總額(即J1加J2)。
K. 保障額可為投保額或任何附加保障所提供之固定款項價值(如住院現金)。
L. 只有當載於利益說明摘要中的保費摘要(即保費項目、保費金額及繳費年期)符合投保人申請保單之要求時,該利益說明摘要方被視為與保單簽發內容相符。
M. 為保單持有人投保時實際繳付的保費。
N. 回答「是」只適用於當保費在整個繳費年期內均為均衡式保費/保證費率。此外,如回答為「否」,保險公司須提供額外的資料披露保費結構的特點。
O. 由於需要將金額小數位將以捨入方式調整,保單持有人就基本保障及其附加保障(如適用)之應繳保費總額,或會與上列保費總和稍有出入。
P. 這些說明將根據各保險公司及其產品的個別情況而有所不同,保險公司負責於利益說明摘要中制定和提供額外說明(如有需要)。
Q. 須於利益說明摘要的每一頁標明編製日期。
A. 該重要事項必須清楚載於利益說明摘要的頁首位置。
B. 保險公司須向每一份非投資成份萬用壽險產品/保單/計劃提供利益說明摘要。
C. 如利益說明乃根據核保或費率類別(如吸煙/非吸煙、標準/非標準等)計算,則相應的類別必須清楚列明,否則該部份可留空白。
D. 如該計劃/產品/保單由基本計劃及附加保障組成,則須提供不包含附加保障之基本計劃資料。
E. 如保障額可改變,則須列明投保時之保障額。
F. 須清楚列明保單持有人於投保時須付的實際繳費模式之保費,並需註明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繳付。
G. 身故賠償總額包括保證利益及非保證利益。
H. 只有當載於利益說明摘要中的保費摘要(即保費項目、保費金額及繳費年期)符合投保人申請保單之要求時,該利益說明摘要方被視為與保單簽發內容相符。
I. 這些說明將根據各保險公司及其產品的個別情況而有所不同,保險公司負責於利益說明摘要中制定和提供額外說明(如有需要)。
J. 須於利益說明摘要的每一頁標明編製日期。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兩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最後評核 分 |
1.º 周建成 | 64.44 |
2.º 潘德昌 | 63.40 |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盧玉泉
正選委員:廳長 張健華
處長 馮浩賢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為進入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八十缺,現公布實習刑事偵查員的最後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之實習刑事偵查員:
姓名 | 分 |
1.º 梁永基 | 81.42 |
2.º 黃仰添 | 81.15 |
3.º 馮澳 | 79.68 |
4.º 何駿鏗 | 78.17 |
5.º 盧雪婷 | 77.28 |
6.º 鄒文傑 | 77.15 |
7.º 張美堅 | 76.80 |
8.º 溫福傳 | 76.32 |
9.º 庄慧青 | 75.95 |
10.º 樊宏泰 | 75.87 |
11.º 林宗慶 | 75.78 |
12.º 施雙雙 | 75.63 |
13.º 羅伯堅 | 75.55 |
14.º 張劍濤 | 75.43 |
15.º 何棣輝 | 75.38 |
16.º 黎金祥 | 75.32 |
17.º 呂志斌 | 75.20 |
18.º 何鴻達 | 75.03 |
19.º 李志偉 | 75.00 |
20.º 譚宏瀚 | 74.87 |
21.º 黃健漢 | 74.70 |
22.º 韋敏玲 | 74.58 |
23.º 梁文生 | 74.33 |
24.º 梁錦成 | 73.78 |
25.º 林志南 | 73.55 |
26.º 鍾社力 | 73.42 |
27.º 李錦全 | 73.33 |
28.º 林志偉 | 73.25 |
29.º 司徒健文 | 73.17 |
30.º 盧宇立 | 72.58 |
31.º 駱志宏 | 72.52 |
32.º 黎暢章 | 71.83 |
33.º 雷佩玉 | 71.35 |
34.º 陳嘉豪 | 71.28 |
35.º 何家健 | 71.17 |
36.º 盧嘉志 | 70.83 |
37.º 關志成 | 70.58 |
38.º 余志泉 | 70.43 |
39.º 梁俊明 | 70.33 |
40.º 劉宇 | 70.25 |
41.º 蘇洪富 | 69.88 |
42.º 鍾建波 | 69.18 |
43.º 康國熙 | 69.02 |
44.º 歐少鷹 | 68.25 |
45.º 呂俊鋒 | 68.23 |
46.º 黃學謙 | 68.17 |
47.º 洪光輝 | 67.42 |
48.º 許景雲 | 67.00 |
49.º 黃家成 | 65.67 |
50.º 黎樂嘉 | 65.25 |
51.º 張震東 | 64.83 |
52.º 歐嘉輝 | 63.90 |
被淘汰之實習刑事偵查員:
三名實習刑事偵查員申請終止職務。
備註: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實習刑事偵查員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十八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審查文件、專業面試及公開討論履歷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吳妙桃 | 9.30 |
2.º 李群紅 | 8.78 |
3.º 黃潔薇 | 8.65 |
4.º 陳慧儀 | 8.43 |
5.º 袁露比 | 8.38 |
6.º 楊志鎰 | 8.28 |
7.º 梁寶鸞 | 8.18 |
8.º 莫惠明 | 8.08 |
9.º 陳珮群 | 7.97 |
10.º 林玉嫻 | 7.87 |
11.º 林鳳英 | 7.75 |
12.º 余斌 | 7.67 |
13.º Chau Lopes, Ka I | 7.48 |
14.º 柳蘊瑜 | 7.47 |
15.º 蘇長芸 | 7.38 |
16.º 郭婉薇 | 7.37 |
17.º 鄧麗賢 | 7.32 |
18.º 何燕萍 | 7.28 |
19.º 何玉清 | 7.26 |
20.º 譚佩雯 | 7.25 |
21.º Chiu, Luis | 7.22 |
22.º 李淑圓 | 7.13 |
23.º 鄧影婷 | 6.91 |
24.º 丘順敏 | 6.85 |
25.º 何鳳兒 | 6.81 |
26.º 梁淑瓊 | 6.75 |
27.º 陳笑開 | 6.64 |
28.º 羅婉婉 | 6.55 |
29.º 楊細好 | 6.53 |
30.º 辛寶玲 | 6.47 |
31.º 楊芷慧 | 5.92 |
32.º 鄧桂琼 | 5.90 |
33.º 張碧影 | 5.59 |
34.º 文志邦 | 5.22 |
35.º 黃嘉媚 | 5.10 |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護士監督 周美嫦
正選委員:護士長 鄭婉冰
護士長 陳穎茜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五職等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本局人事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陳建勇醫生投考病理解剖科專科同等學歷認可考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Sellma Luanny Silva Coimbra Batalha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正選委員:吳呂愛蓮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池瑞霞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黃小彥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蕭啟煊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二十八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行政大樓四樓會議室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的批示,經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錄取二十名首席督察實習員,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督察五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林健恆 | 8.25 |
2.º 鄭翊瑋 | 8.11 |
3.º 劉燕珊 | 7.99 |
4.º 林翠珊 | 7.98 |
5.º 蘇雪紅 | 7.68 |
6.º 何岸 | 7.55 |
7.º 何硯亢 | 7.23 |
8.º 譚浩恆 | 7.16 |
9.º 李美蓮 | 7.14 |
10.º 劉婉明 | 7.13 |
11.º 林慧敏 | 7.09 |
12.º 何海清 | 6.94 |
13.º 李健雄 | 6.79 |
14.º 陳佩芬 | 6.62 |
15.º 曾碧君 | 6.61 |
16.º 黃嘉祺 | 6.58 |
17.º 林嘉麗 51328xx(x) | 6.56 |
18.º 柯威平 | 6.55 |
19.º 蔡志鋒 | 6.51 |
20.º 馮詠詩 | 6.45 |
21.º 劉素文 | 6.43 |
22.º 施劍華 | 6.39 |
23.º 阮麗華 | 6.38 |
24.º 黃蓓蓓 | 6.37 |
25.º 梁達庭 | 6.35 |
26.º 陳家輝 | 6.33 |
27.º 王慧芳 | 6.31 |
28.º 梁燕玲 | 6.27 |
29.º 黃國權 | 6.26 |
30.º 阮家明 | 6.18 |
31.º 楊淑敏 | 6.17 |
32.º 梁君傑 | 6.16 |
33.º 林煒任 | 6.15 |
34.º 蕭建生 | 6.14 |
35.º 馮偉健 | 6.12 |
36.º 杜詩媚 | 6.09 |
37.º 黃雪敏 | 6.07 |
38.º 王永強 | 6.05 |
39.º 戴炳添 | 6.03 |
40.º 郭一峰 | 6.01 |
41.º 黃靜雯 | 6.00 |
42.º 杜健寧 | 5.99 |
43.º 陳詠儀 | 5.98 |
44.º 李麗娜 | 5.97 |
45.º 林嘉煌 | 5.96 |
46.º 顏妮娜 | 5.95 |
47.º 范嘉麗 | 5.92 |
48.º 余潔玲 | 5.91 |
49.º 陳偉基 | 5.90 |
50.º 程章星 | 5.89 |
51.º 羅嘉汶 | 5.87 |
52.º 林偉濠 | 5.83 |
53.º 徐永健 | 5.82 |
54.º 蘇苑楓 | 5.80 |
55.º 楊智猛 | 5.76 |
56.º 梁嘉倩 | 5.71 |
57.º 陳麗卿 | 5.70 |
58.º 張海麟 | 5.69 |
59.º 高永樂 | 5.68 |
60.º 馮啟安 | 5.67 |
61.º 朱高宏 | 5.66 |
62.º 黃敏 | 5.65 |
63.º 梁麗娟 | 5.64 |
64.º 梁淑華 | 5.63 |
65.º 林幗芬 | 5.62 |
66.º 余鳳清 | 5.60 |
67.º 許曉嵐 | 5.59 |
68.º 許加偉 | 5.55 |
69.º 李雪薇 | 5.54 |
70.º 吳加偉 | 5.53 |
71.º 莫金欣 | 5.52 |
72.º 陳偉添 | 5.51 |
73.º 葛淑君 | 5.48 |
74.º 余采風 | 5.47 |
75.º 黃少瑩 | 5.45 |
76.º 李建邦 | 5.39 |
77.º 傅錦坤 | 5.37 |
78.º 黃曉雙 | 5.36 |
79.º 呂澤明 | 5.34 |
80.º 馮惠芳 | 5.33 |
81.º 吳作謙 | 5.32 |
82.º 施莉亞 | 5.25 |
83.º 劉雪儀 | 5.23 |
84.º Ines do Rosario Lopes | 5.19 |
85.º 黃凱琪 | 5.18 |
86.º 梁金妹 | 5.16 |
87.º 何永康 | 5.14 |
88.º 甘穎欣 | 5.13 |
89.º 毛翠雯 | 5.12 |
90.º 劉詩韻 | 5.11 |
91.º 蔡雅媚 | 5.10 |
92.º 卓美欣 | 5.02 |
被淘汰的投考人數如下:
a)因缺席知識筆試:551人;
b)因缺席專業面試:15人。
182名應考人因知識筆試分數低於本公開考試招考通告第6款所要求的5分而被淘汰。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評核成績表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Olívia Maria de Almeida Xavier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強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葉嘉儀
財務總監行使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通告中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授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上述通告第二十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採購處處長李妙媚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大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廢止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財務總監作出轉授權予採購處處長的決定。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總監 梁美齊
1. 招標實體:環境保護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工作地點:澳門氹仔偉龍馬路VR2地段機場貨運站側,建築廢料堆填區。
4. 承投目的:為建築廢料堆填區提供機械設備及協助人員服務。
5. 提供服務的期限: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開始)。
6.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臨時擔保:$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承判公司須提供判給服務總金額的4%(百分之四)作為確定擔保。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競投者可為公司或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招標的公司,其所經營的業務必須與建築工程相關。競投者公司必須擁有提供機械設備的專業經驗,且有關經驗必須直接或透過由競投者佔最大股權的附屬公司取得。若競投者為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招標的公司,在合作經營的公司當中,最少有一間公司須符合上述的所有要求,且該公司在此合作經營上所佔的組成百分比不得少於50%。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9 時30分。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14. 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5. 投標書及其組成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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