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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1,1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一項金額為$261,1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朱琳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局長陳軒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Maria Elizabeth Sou或一等技術輔導員鄧芳玲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Maria Elizabeth Sou,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鄧芳玲或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nabel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Granados代任。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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