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6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8/2011

刊登日期:

2011.9.21

版數:

10278

  • 聲明四星級酒店“Hard Rock Hotel”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新濠博亞(新濠天地)酒店有限公司”。
相關法規 :
  • 第81/89/M號法令 - 訂定列為旅遊用途法律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具有旅遊用途 - 旅遊局 -
  •  
    私營機構 :
  •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澳門路氹城鄰近路氹連貫公路及澳門科技大學之地段(新濠天地)的四星級酒店「Hard Rock Hotel」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新濠博亞(新濠天地)酒店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Crown Limited」(持牌人指定酒店集團)或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三)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四)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官方語言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6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8/2011

    刊登日期:

    2011.9.21

    版數:

    1027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體育發展局諮詢熱線電話系統更新計劃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諮詢熱線電話系統更新計劃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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