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專科醫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9/2011。

澳門專科醫生協會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

“澳門專科醫生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Médicos Especialistas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Medical Specialis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MSA”以下簡稱“本會”,並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有關法律條款所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暫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號A澳門廣場13樓C。

(二)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之宗旨為:

a)推動專科醫療事業的發展,促進本澳與國際先進專科醫療系統體制的接軌;

b)爭取及維護會員的專業權利和利益,促進會員間互相溝通和互助團結的精神;

c)致力提高本澳專業人員的學術和科研水平,為澳門市民提供優質的專科醫療服務;

d)參與及主辦澳門、國內及國際的學術交流活動;

e)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二)為了實現上述宗旨,本會可透過任何方式向會員提供服務、幫助及支持,更可以採取適當措施及進行一些活動,例如與本地政府及私人機構進行接觸協商及取得有關資助。

(三)本會是一個不牟利社團。

第二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的取得)

(一)凡在澳門從事各專科醫療工作者,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並聲明同意章程者可申請為會員:

a)具醫學碩士學位;

b)具醫學士學位且在某一醫學專科工作三年或以上者。

(二)符合會員資格的本地醫療人員,均可申請辦理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才能成為正式會員。

(三)本會可聘請顧問以協助會務。

第五條

(會員權行)

本會會員具以下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表決;

b)選舉及被選為本會各機關成員;

c)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學術、文化、教育、文康福利等方面的活動;

d)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及資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大會決議;

b)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

c)繳交會費,並於每年首月繳交經大會決定的年費。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會員在下列情況將喪失資格:

a)經大會認為違反會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者;

b)遲交年費超逾壹年。

第三章

本會組織

第一節

機關

第八條

(機關)

(一)本會之機關包括:

a)會員大會之會長及副會長;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上述各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並可以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本章程及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會寫上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會長)

(一)會員大會選出會長,其成員當中須有壹位會長,壹位副會長。

(二)會長領導本會,主持會員大會,並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

(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之主要職權為:

a)選舉及撤銷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b)審議和通過大會之方針及活動計劃;

c)討論並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預算案及賬目;

d)通過由理事會提議的有關入會、紀律及開除會籍的規章;

e)對紀律處分,會籍之中止或開除作出決議;

f)對修改本章程,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g)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包括未出席大會者)四分之三贊同票;

h)訂定會員每年應交之會費金額及繳交方式;

i)負責議決一切與本會有關,但不屬其他機關職權範圍的事務。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組成)

(一)本會之日常活動,由理事會負責。理事會的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會主席。

(二)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其成員之職責或職務如秘書、司庫、學術、福利及文康各部長由理事會自行決定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和會議)

(一)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所作出的決議;

b)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c)通過本身之規章及草擬選舉規章,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認可;

d)草擬選舉規章及紀律方面任何有關本會正常運作之規章;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e)對新會員之申請作出決定;

f)理事會之會議在有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作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之半數票。

(二)理事會之會議按具體需要不定期召開。

(三)理事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成員中任何二位簽名方為有效;而一般文書之交收等則可由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組成)

(一)本會一切活動之監督工作,由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會主席。

(二)監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事會之職務為進行對本會和理事會的活動的經常性的監察。

(二)監事會之會議在有半數監事出席時,方可作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監事之半數票。

第四章

收入與支出

第十六條

(本會收入和支出)

(一)本會的收入來源為:

a)會員繳交的會費;

b)本會資產及所提供服務之收益;

c)任何會員及各界人士社團、機構或政府對本會之捐贈及資助。

(二)本會的支出:

a)本會之支出由其收入負擔;

b)一切支出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五章

第十七條

(會名及會徽)

本會之會名及會徽(見圖一)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授權情況下使用本會之會名及會徽,本會有權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

附圖一

會徽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千葉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0/2011。

千葉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千葉體育會

英文:Chiba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法人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筷子基海灣南街229及233號威翠花園地下A舖,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宗旨為全力推廣澳門足球運動,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足球及各類型運動,同時舉辦各類型足球賽事,發掘更多有潛質的運動員,促進澳門足球運動事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架構及職位: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架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附屬秘書長一人,秘書一至三人;理事會管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設理事長一人,設理事五至十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向會員大會負責,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一至四人,最少有三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部門:

理事會屬下設公共關係及廣告部、採購部、活動策劃部、會計財務部。並設有監事會,監督其運作。

第六條——會員種類歸納:

1. 個人會員: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人士,對足球感興趣者。

2. 團體會員:在澳門政府註冊之團體。

3. 商號會員:在澳門政府註冊的任何經營商號。

4. 榮譽會員:由會長同意、及不少於兩個副會長推薦之會員。

5. 青少年會員:凡十八歲以下,對足球有興趣之人士。

第七條——入會準則

1. 個人會員:由組織理事及監事審核,再由副會長確認。

2. 團體會員:由不少於兩位副會長推薦再經會長確認。

3. 商號會員:由不少於兩位副會長推薦再經會長確認。

4. 榮譽會員:由組織會員大會選出之在社會有一定知名度的個人會員或對澳門有認可之貢獻的人士。

5. 青少年會員:十八歲以下有監護人擔保之人士。

第八條——會員權利

1. 可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2. 對本會務有提出建議之權力。

3. 退出本會。

第九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推廣足球文化。

3. 出席會員大會。

4. 繳納入會費。

第十條——入會與退會

1. 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填交登記表,經會員大會同意,繳交入會費,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

2. 對於不遵守會章或在法律上裁定為有刑事違法行為者,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不退還已繳任何費用。

3. 凡欠交會費超過兩期者(每年為一期),期間經催收仍未繳交者作自動退會。(特殊情況經本會同意者例外)。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得由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入會費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二條——榮譽會員可享有之權利。

1. 可出席會員大會會議。

2. 可享有發言權。

第三章

組織及架構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議程及修改章程議案須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草擬制定及由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理事會管理廣告及公共關係部,活動策劃部,採購部等對外部門,會計財務部等對內部門。

組織架構示意圖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1. 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

2. 季度大會由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各部門的代表參與。

3. 青少年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但不計入法定人數及沒有發表權。

4. 會員大會一年一度全員參加。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五章

會務活動及福利事業

第十五條——本會應積極舉辦足球比賽,加強澳門市民對足球文化之認識及興趣。

第十六條——在經濟狀況允許的情況下,本會得舉辦慈善足球比賽,為社會牟福利。

第十七條——本會根據會員提議和條件許可,可舉辦足球展覽室,健身室,醫療室等。

第十八條——本會還應積極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會員亦可建議本會舉辦各福利活動。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捐款和社會相關機構的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的取得。入會費和年度費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二十條——本會全部收支帳目,由會計財務部記帳,每年交理、監事會審查後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成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浸信中學家長教師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Baptist College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浸信中學家長教師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浸信中學家長教師會”;

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Baptist College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中街410號澳門浸信中學。

第三條——宗旨

1. 發揚愛國愛澳精神;

2. 增進家長團結互助;

3. 加強家長與學校的聯繫、協助學校開展教育活動;

4. 對學校的教育環境、教育規劃、教育管理、教育組織提出意見及建議;

5. 維護家長、學生及學校的合理權益;

6. 提高彼此之教育素質;

7. 共同貫徹學校的教育方針和理念。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1. 所有現就讀於浸信中學(含小學部和幼稚園)的學生家長及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經申請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校長和在職教職員,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經申請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家長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4. 就與本會直接有關聯之學校活動及計劃提出意見。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按時繳交會費(20元);

3. 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4.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5. 推動促進家校合作的活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提案;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集書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或掛號信方式交至會員;召集書內將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須在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2. 理事會由5-15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司庫及多名理事等;

3. 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4. 理事會每兩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5. 理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2. 監事會由3-7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3. 監事會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的收入來自會費及其他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兩位或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司庫、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聯合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可聘請其他人士擔任顧問。

第十五條——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樂洋洋曲藝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樂洋洋曲藝會——章程

(一)總則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樂洋洋曲藝會”;

2. 會址:澳門台山巴波沙馬路136號嘉翠麗大廈C座7樓711;

3.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從事曲藝演唱活動,娛人娛己。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澳曲藝愛好者,均可入會;

2.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可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3. 會員需遵守本會規章,若違反本會規章或行為失檢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推舉會長一人並選舉理監事成員及修定會章,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2. 會長負責領導本會工作,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名,任期兩年,理事長由全體理監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負責執行大會通過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

4.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兩年。監事會職權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別大會可由會長隨時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會決議以半數以上會員同意,方可通過;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理監事會每三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五)經費

本會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及社會機構贊助。

(六)附則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環境保護學會

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Proteção Ambiental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stitut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環境保護學會”;

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Proteção Ambiental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stitute”(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推動發展澳門環境保護產業,團結從事環境保護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積極參與國內外環境保護研究合作,加強大眾對環保的意識,優化澳門產業平台,創造並強化競爭優勢,發展新興的商機。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9號京澳商業大廈17樓B座,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具有以下資格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1)擁有學士學位或以上並從事環保產業(包括咨詢行業)的人士;

(2)已取得環保方面的認證如ISO14000的企業僱主、董事、經理、股東或其所指派的行政管理代表;

(3)有興趣投身於環保產業的管理者。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須為奇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須為奇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及監事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須為奇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大會召集書至少於大會召開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的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武術研究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6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華武術研究會章程

一、 定名:

中文名稱:中華武術研究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da Arte Marcial Chinesa;

英文名稱:Chinese Martial Arts Research Association。

二、宗旨:

1. 推動研究、探討中華武術文化及中華武術的技藝特點,宏揚中華文化中有關“武德”的精神及致力推廣中華文明。

2. 團結和凝聚有利於宏揚中華武術文化的熱心人士,組織有利於研究和推廣中華武術文化的活動。

3. 促進澳門與海內外在宏揚、研究中華武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三、性質:民間非牟利團體。

四、會址: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D座。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其他地方。

五、組織結構:

(一)會員大會:

1.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或協商程序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2. 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另外,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推動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

5. 會長根據會務需要,可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二)理事會:

1. 理事會全面落實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同時,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3.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其他職位,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會議確定。

(三)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 監事會主要職責為:監察會務運作以及查核本會財務。

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六、會員: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3. 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七、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八、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在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前,代表本會在註冊文件上簽署的人士,對本章程具有最權威解釋。

九、如要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如要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十、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家長資源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6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家長資源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家長資源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Recursos dos P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Parental Resources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PRAM”。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其宗旨為家長提供教育資訊及教育資源,並為全澳家長提供親職資訊的學習機會。為幫助家長們掌握親職的角色,本會盡力提供有關家長/子女個人成長需要及培育子女的學習資源。

第三條——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7樓1709室。

二)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所有就讀本澳學校的學生家長及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本會會員可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得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三章

組織

會務機構

第八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十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理事會要求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可委任會員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三)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四)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位;

五)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六)有權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七)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二條——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出席人數仍不足,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理事會

第十四條——一)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二名理事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權:

一)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二)招收會員;

三)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四)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

監事會

第十六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七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二)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三)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及自發性資助;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合法來源的資助;

四)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第二十二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何倩茵Ho Sin Ian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休閒潛水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6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休閒潛水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休閒潛水會”,英文名稱為“Leisure Dive Clu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推廣潛水活動,採用正確可持續性,安全環保方式,積極推動海洋生態旅遊業的發展,愛護及珍惜海洋資源。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天神巷47號國華戲院商場2樓L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身為一般會員有選舉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和據位人產生,罷免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會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何倩茵Ho Sin Ian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南灣西灣街區坊眾互助會

(簡稱:南西灣坊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a Praia Grande e Avenida da Repúblic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南灣西灣街區坊眾互助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南灣西灣街區坊眾互助會”,簡稱“南西灣坊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a Praia Grande e Avenida da República”,會址設於高樓街6-8號豪閣大廈二樓A.B.C座。

第二條——本會為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之屬會。

第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的慈善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共建特區,為維護坊眾正當權益,發揚互助精神,推廣社區活動,促進睦鄰關係,辦好文教、福利、康樂工作、關注社區事務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本澳工作或居住的坊眾,不分性別,年齡在十八歲或以上,持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正面免冠半身照片兩張,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批准入會後三個月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受本會之福利、文娛康樂及社區服務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支持、參與會務工作;

3)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聲譽、利益行為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任期三年,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届。

第十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宜;

4)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理監事成員互選出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三至七人,會長一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為本會處理日常會務之機構。由三人或以上組成,總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社區工作部、康體部、青年部、聯絡部、福利部、財務部,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增聘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三人或以上組成,總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列席理事會會議;

4)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審核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提議,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向理監事會提出提前或延期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監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方為合法;所作決議為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1)本會會員入會須繳納會費。會員分為永久會員和非永久會員,非永久會員連續繳交十五年或以上,可自動成為永久會員。

2)一般會員會費規定於當年(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繳交,逾期本會用信函或聯絡催繳,如再逾期一年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其所交之入會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屬理事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頒佈之《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nove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Geral do Sector Imobiliário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nove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onze.

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舉行之澳門地產業總商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更改該會章程之全部條款。

現透過本文書,正式更改章程之全部條款,更改後有關條款如下:

澳門地產業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地產業總商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Geral do Sector Imobiliário de Macau;英文名:Macau Gener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成立於澳門,曾經用名:澳門地產交易商會,澳門地產商會,澳門地產業商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關注社會經濟事務。通過組織和開展各種活動,發揮行業優勢,增進交流與合作,促進同業之團結互助,維護本會會員之正當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龍廣場15樓H、I、J、K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從事房地產建築業投資、發展、代理之同業,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別有:附屬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及商號會員三種。

(1)附屬團體會員:澳門地產業總商會(附屬)慈善基金會、澳門地產業總商會(附屬)澳門物業代理商會。

(2)團體會員:澳門地產專業協會、澳門地產建設商會。

(3)商號會員:凡領有澳門政府發出之不動產買賣及地產建築業投資、發展、代理之營業稅牌之商號或公司,經一會員介紹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但不可與經已入會之商號會員公司名稱有同名同音),經理事會批准後由本會發給商號會員證方得成為會員。每商號會員可委派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或公司具函申請更換代表人,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為生效。

(4)本會會員不能參加本澳同類性質商會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新會員入會必須超過六個月後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各項會務活動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會章及決議。

(2)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同業間之團結互助。

(3)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凡欠交會費超過十二個月,其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名組成,主席團成員候選人之產生由常務理事會提名,並經每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議程及修改章程議案須由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聯席會議草擬制定及通過。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社團各機關成員的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等。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執行機構。理事會負責管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監督財務。

第十三條——在本會換屆選舉前三個月,理事會和監事會必須負責制定及通過選舉法則和成立選舉相關委員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候選人的產生,必須由常務理事會及常務監事會及澳門地產業會董商會成員組成之提名委員會通過推選提名,再將候選人名單提交經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卸任後,則為本會永遠會長。

凡遇本會銀禧或金禧紀念年,理事會和監事會可作提前或推遲換屆,以配合銀禧或金禧會慶。

第十五條——參選會長之候選人必須為本會永遠會長、現任會長或副會長之人士。參選副會長必須為現任副會長或曾經擔任本會副會長或現屆聘任之榮譽會長及現任正/副理事長。參選人士,如為榮譽顧問、榮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或永遠會長,須向理事會提交辭去本會現任職位之書面辭職書,並經理事會通過接受,方可參選。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常務副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由會長組互選產生。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常務副會長遞補之,常務副會長如因離職或辭職由會長組互選產生遞補之。副會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在正/副理、監事長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理、監事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在副理、監事長及各部部長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副理、監事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在各部正/副部長、監事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依次類推。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常務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依次代其職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包括常務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各若干名。理事會屬下設財務、會員拓展和福利部門,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名。

第十八條——監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依次代其職務。

第十九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及管理會務。正副會長及正副理事長為常務理事會之當然成員,其餘成員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常務理事會總人數由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的總人數須為單數。

本會設常務監事會,負責執行監事會的決議,正副監事長為常務監事會之當然成員,其餘成員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常務監事會總人數由若干人組成,常務監事會的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二十條——理、監事會成員如連續六個月缺席會議者,經書面通知而沒有合理解釋者作自動請辭,其職位在理事與監事聯席會議選舉產生遞補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理事會成員提名,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會長同意,敦聘社會上有聲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等職務。

第二十二條——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成員提名,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會長同意,可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或榮譽顧問,上述人士必須是本會會員。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召開須由會長或會長會同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由會長召集之,開會日期必須提前十五天以登報方式通知。可在會慶日舉行,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四條——澳門地產業會總商會持有、管理及監督使用本會資產。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須有出席之百分之九十人數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每三個月舉行至少一次,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監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和決議。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和決議。

第二十八條——常務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監事會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和決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永遠會長、現屆聘任榮譽會長出席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條——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費澳門幣伍佰元正,會員每月月費澳門幣伍拾元正。

第三十一條——本會如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組織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自動當選為本會(附屬)慈善基金會之名譽主席和本會(附屬)澳門物業代理商會之會員大會主席。

第三十三條——本會(附屬)團體會員之章程修改權、解釋權屬於澳門地產業總商會理、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任何條款之解釋權屬於澳門地產業總商會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及常務監事會。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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