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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換文方式就巴西聯邦共和國將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協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照會的葡文正式文本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照會的中文正式文本。
上述協議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的來照,內容如下:
‘我謹通知閣下,關於巴西駐香港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換文,我建議如下:
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本着進一步發展兩國間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經過友好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日起,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將其駐香港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上述建議如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我謹建議,本照會和閣下的答覆共同構成將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駐香港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協議,本協議自一九九九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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