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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敏達工程有限公司”簽署“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室內更改工程合同”。

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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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Siemens Enterprise Communications Limited簽署為設置於政府總部的西門子數位程式控制交換機HiPath 4000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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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十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一)高冠鵬;
(二)譚立武;
(三)郭敬文;
(四)黃樹森;
(五)蔡錦富;
(六)鄭煜;
(七)王淑欣;
(八)馮金水;
(九)黃東;
(十)阮若華;
(十一)何國明;
(十二)高岸聲;
(十三)何桂興;
(十四)郭良順;
(十五)許文帛;
(十六)何錦釗;
(十七)陳曉陽;
(十八)凌世豪;
(十九)何麗英;
(二十)黃秋成;
(二十一)謝家銘。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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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章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行政會委員梁慶庭擔任行政會發言人,自二零一一年 八月九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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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