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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4/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署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IBM軟件的駐場支援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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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