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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0/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局部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為105,43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由四幅稱為“O”、“P”、“S”及“V”地段組成的土地的批給,以便對“V”地段的土地利用作出部分更改。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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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954.05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9/2010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

鑒於:

一、“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無門牌號碼,P地段I大廈,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3冊第38頁背頁第838(SO)號,其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05,43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由四幅稱為“O”、“P”、“S”及“V”地段組成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上述批給受公佈於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副刊第160/SATOP/90號批示所規範的合同約束。該合同經公佈於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第123/SATOP/93號批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第123/SATOP/99號批示及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9/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合同修改。

三、由“O”、“P”及“S”地段所組成的土地已用作興建三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停車場及室外範圍用途的樓宇。

四、根據有關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V”地段的總面積為13,699平方米,是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由一座2層高的樓裙及其上五幢連一避火層在內共48層高的塔樓組成的樓宇,作住宅、商業、停車場及室外範圍用途。

五、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3333/199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VA1”及“VA2”定界和標示,面積分別為12,354平方米和1,345平方米,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95號,而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承批人的名義登錄於第31039F號。

六、承批人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一份有關位於“V”地段上樓宇的建築計劃,擬將有關塔樓由48層改為44層,並減少各種用途的建築面積,但住宅用途的建築面積則維持不變。

七、為使上述建築計劃符合所發出的技術意見,承批人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三日向同一實體遞交有關的修改建築計劃。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獲核准。

八、然而,承批人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九、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了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承批人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

十、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該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一、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人。承批人透過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七日遞交由柯為湘,已婚,職業住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無門牌號碼,P地段I大廈,以經理身分代表“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十二、由於合同所載的建築面積維持不變,主要是調整了樓層的數目,故無須就是次更改而繳交附加溢價金。

第一條

1. 透過本合同,甲方批准按照經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修改建築計劃,局部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總面積105,437(拾萬零伍仟肆佰叁拾柒)平方米,由四幅稱為“O”、“P”、“S”及“V”的地段組成的土地的批給合同,該合同由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副刊公佈的第160/SATOP/90號批示規範,並分別經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23/SATOP/93號批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23/SATOP/99號批示及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9/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修改。

2. 鑒於上款所述,第19/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條款第2.4款,有關標示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3333/90號地籍圖中,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95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1039F號的“V”地段的利用,其條文修改如下:

“2.4 “V”地段

2.4.1 “V”地段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由1(壹)座2(貳)層高的樓裙及其上5(伍)幢連一避火層在內均為44(肆拾肆)層高的塔樓組成的樓宇。上述樓宇的用途及建築面積如下:

住宅(不包括避火層): 123,336平方米;
商業: 4,986平方米;
停車場: 18,365平方米;
室外範圍: 10,043平方米。

2.4.2......。

2.4.3......。”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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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