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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蒙古國政府就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蒙古國政府關於打擊販賣人口的合作協定》(以下簡稱“《協定》”),以互換通知書的方式,分別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和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相互通知對方已完成《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根據《協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定》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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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