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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捷安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署《氹仔南京街和基馬拉斯大馬路的公共污水管道改善及行人道美化工程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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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簽署 「祐漢小販大樓加裝扶手電梯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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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達通有限公司”簽署《回歸賀禮陳列館購置無線電遙距環境監測系統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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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捷安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署《改善家冷巷及峽谷巷排水系統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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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比厘喇馬忌士街潮水閥建造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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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