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1

刊登日期:

2011.6.29

版數:

6945

  • 委任第四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
相關法規 :
  • 第5/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17/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
  •  
    相關類別 :
  • 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專業培訓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六)項、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第四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自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為期一年:

    ——終審法院法官朱健;
    ——終審法院法官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
    ——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
    ——中級法院法官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
    ——中級法院法官José Maria Dias Azedo;
    ——中級法院法官José Cândido de Pinho;
    ——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梁祝麗;
    ——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蕭偉志;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陳子勁;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米萬英;
    ——檢察院檢察官Vítor Manuel Carvalho Coelho;
    ——檢察院檢察官António Augusto Archer Leite de Queirós;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
    ——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Augusto Teixeira Garcia;
    ——澳門大學法學院講師Miguel Pacheco Arruda Quental。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