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寧德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寧德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寧德同鄉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倫敦街東南亞花園A座4X。

第三條——本會乃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促進居澳福建省寧德市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團結鄉親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鄉親合法權益,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教育、文化、工商等社會公益事業之交流及合作,促進海內外各地鄉親的聯繫,增進互相了解和友誼。支持澳門、寧德的經濟建設,共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居澳寧德籍鄉親,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三、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其討論事項與投票;

四、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資格。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三、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四、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條——每一個組織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三、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第十三條——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成員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二、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三、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五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成員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和賬目;

四、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社會有關人士的資助捐款;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八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果子藝術天地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果子藝術天地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命名:中文名稱為“果子藝術天地”。

第二條——本會會址:氹仔巴波沙總督街76號錦綉閣1樓D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本會旨在推動本澳幼、小、中視覺藝術教育發展。認為藝術教育應從小開始培養,鼓勵從小思考及從小創作。由啟發兒童觀察力和創造力出發,繼而在成長過程中提升藝術創作水平,培養審美能力和藝術修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章程者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有權參加本會活動,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對本會提出意見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按時繳交會費,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主要審議和表決理事會年度會務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而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常務理事三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行政機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提交會員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二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工作活動、財政賬目及做年度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捐贈及贊助。

第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建造業工友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建造業工友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建造業工友工會。

第二條——會址

1、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坡沙大馬路新城市商業中心一樓IAE2舖。

2、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設於澳門特區內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愛國、愛澳、擁護基本法各項原則、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方針;

2、關注民生,維護各行業工人合理權益,團結互助,擔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橋樑作用;

3、加強同政府溝通,反映工人訴求,協調勞資關係,尋求共識,為改善民生而努力;

4、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澳門合法居民以及各行業工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1、參加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以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嚴重者由理監事會決定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選出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2、召開會員大會由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負責主持;

3、會員大會之決議以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4、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之多少都視為有效。

第八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日常會務工作,收繳會費等,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名成員單數組成,其職務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長負責處理賬目開支,處理一切內外事務,理事長外出,由副理事長處理會務,或主持會議。

第九條——監事會

1、監事會是監督理事會的日常運作,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

3、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理事會可根據會務需要聘請名譽顧問以及名譽會長指導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來自會員繳交會費,以及任何個人、機構和實體的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或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附上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生命支援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uporte de Vid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Life Support Association of Macau”

英文簡稱為“L.S.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生命支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生命支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uporte de Vid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Life Support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L.S.A.”。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41號祐適工業大廈10樓B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四條——本會宗旨是推動生命支援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廣生命支援相關技能;促進本地與國際學術之交流;舉辦相關學術演講及訓練課程。透過本會希望給予廣大市民加深了解保障生命安全的意識。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對生命支援技術有興趣及認同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對會務可作出建議及指導;可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必須遵守本會之章程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影響本會聲譽,經理事會議決,可開除其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監事長,上述成員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可連任。本會因會務發展需要,而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榮譽會長、顧問、導師,其任期由理事會決定,一般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具審議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等權力。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所組成(但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責如下:

1. 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2. 決定及辦理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

3. 決定及辦理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 在會員大會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5.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其職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況。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經理事會議決或二分之一會員代表聯名動議可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章

財政收支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及私人或機構的贊助,以及其他合法的收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請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生命支援拓展中心

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Desenvolvimento de Suporte de Vid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Life Support Development Center of Macau”

英文簡稱為“L.S.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生命支援拓展中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生命支援拓展中心”; 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Desenvolvimento de Suporte de Vid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Life Support Development Center of Macau”;英文簡稱為“L.S.C.”。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41號祐適工業大廈10樓B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四條——本會宗旨:

1. 推動生命支援技術在澳門的發展與普及化;

2. 提升本澳生命支援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

3. 舉辦學術研討及交流等活動;

4. 給予澳門市民對生命支援技術提供持續進修;

5. 倡導愛國愛澳的精神,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對生命支援技術有興趣及認同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對會務可作出建議及指導;可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必須遵守本會之章程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影響本會聲譽,經理事會議決,可開除其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由3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監事長,上述成員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可連任。本會因會務發展需要,而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榮譽會長、顧問、導師,其任期由理事會決定,一般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具審議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等權力。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所組成(但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責如下:

1. 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2. 決定及辦理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

3. 決定及辦理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 在會員大會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5.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其職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況。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經理事會議決或二分之一會員代表聯名動議可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章

財政收支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及私人或機構的贊助,以及其他合法的收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請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愉愉慈善會

英文名稱為“Jubilant Charitable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愉愉慈善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愉愉慈善會”;

英文名稱為“Jubilant Charitabl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的慈善團體。宗旨是關懷社群、幫助需要幫助之人士。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22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得到二名以上會員推薦並獲得理事會批准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2. 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會內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履行會員的職責;

3.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及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1人,秘書1人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職權為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制訂、修改及通過會章;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等;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及指明事由下,經半數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於召集書上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的會員大會,當出現人數不足時,半小時後再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都作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必須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條——理事會的職能:

1. 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3. 草擬計劃及組織活動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決;

4. 管理會的一切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5. 代表本會出席其他團體所邀請之宴會或會議;

6. 理事會會議不定期召開,由理事長召開;

7. 審核及批准會員之申請。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審查會計帳目,並對會務編制年度報告。

2. 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必須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公司、機構及私人捐助、政府資助,活動收入等。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攝影學會

中文簡稱為“澳青攝”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Fotográfica dos Jovens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FJM”

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Photographic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年攝影學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攝影學會”,中文簡稱“澳青攝”,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Fotográfica dos Jovens de Macau”,葡文簡稱“AFJM”。英文名稱:“Macao Youth Photographic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地址:澳門聖尼各老圍仁厚里3號新仁大廈GF舖(在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青年攝影學會為本地非牟利團體,以培訓本地澳門青少年攝影學術技能,提高本澳攝影興趣,為澳門旅遊文化事業提供資源平台,以攝影技巧反映本澳風土人情,特式建築,文化藝術,美食娛樂,喜慶節日,歌舞昇平,民生百態為己任,建會為時雖短,但人材濟濟,都是志願為澳門青少年提供義務教育的資深人士,本會別無所求,但求為人民服務,培養社會人材,提供正當文娛興趣為己任,就為溫總一言『澳門是有文化的』。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研討及評價會務工作;

(2)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享受本會的福利。

第五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等;

(2)支持及協助有關會務工作;

(3)協助推動本會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尊嚴。

第六條——會員之資格:

凡對攝影有興趣者,可自薦或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正式會員。

第三章

本學會之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學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管理,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委員所組成,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學會監察機構,由監事長一人,及兩名委員組成,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任期二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不少於二分之一有選舉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但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後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視為符合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之經費來自參加或舉辦活動所獲得的資助或收入,另外,本會得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當代藝術交流中心

葡文名稱為“O Centro de Intercâmbio de Belas Artes Contemporâneas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當代藝術交流中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存續期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當代藝術交流中心”,葡文為“O Centro de Intercâmbio de Belas Artes Contemporâneas de Macau”,為一非牟利機構,由註冊日起成立,且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條

宗旨

宗旨是秉承弘揚當代藝術融匯中西的理念,實行《立足澳門,國際合作》的交流方針,深入探討國際當代藝術發展趨勢,研究亞洲現代藝術的未來,加強綜合藝術的交流,彙集多方面當代藝術資料,開展多種藝術活動。

第三條

法人地址

本會會址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號皇朝廣場18樓E座。

第二章

機構和組織職能

第四條

機構和組織職能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五條

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經書面提出申請並由兩名會員推薦,由理事會核對資格通過後成為會員。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如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會被取消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組成,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可由主席或會長主持。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補選;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本會之章程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資料參考時,則會員大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七條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上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方式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負責本會的日常運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人組成,包括會長、副會長及理事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並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三)接納及開除會員;

(四)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員、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

(五)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六)雇傭職員、編配工作;

(七)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資助;

(八)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由理事會委任,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九)理事會會議不定期召開;

(十)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人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的執行情況;

(二)審查本會賬目,核對本會財產;

(三)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呈交會員大會及提出意見。

第三章

會務範圍

第十一條

會務範圍

舉辦當代藝術國際論壇,大型當代藝術展覽、藝術交流研討會及一些區域性美術院校專題講座,出版會刊。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政府、其他機構、會員或個人捐款及資助;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紅酒商會

葡文名稱為“Vinho de Macau Comerciantes Câmara de Comércio”

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Wine Merchants Chamber of Commerc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紅酒商會

Vinho de Macau Comerciantes Câmara de Comércio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會名

中文:澳門紅酒商會

葡文:Vinho de Macau Comerciantes Câmara de Comércio

英文:The Macau Wine Merchants Chamber of Commerce 。

第二條——會址:澳門荷蘭園大馬路126號栢蕙花園地下N座(Av. Cons. Fer. Almeida n.º S126, Ed. Pak Wai Garden, R/C“N”, Macau)

第三條——宗旨

為團結與聯絡居住澳門的經營紅酒企業及經營紅酒管理高級人士,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經營紅酒業界合法權益,加強與世界各地經營紅酒業界人士聯繫,促進本澳產業多元化發展,為澳門經濟繁榮做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其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居澳經營紅酒企業及經營紅酒管理高級人士,持有效身份證,年滿十八歲者經兩位會員介紹可申請入會,經常務理事會批准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須繳納會員費及入會基金,每叁年繳交一次(具體事項由理事會另協商決定)。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與責任

(1)可參加會員大會,討論其事項與投票選舉或被選擔任本會的職務;

(2)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和享有會員福利;

(3)自願退會者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常務理事會,退回會員證、徽章、選任證書。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之決議;

(2)依期繳納會員費;

(3)積極參加本會會務活動,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的社會聲譽。

第八條——會員若犯下列情況者,將被革除會籍

(1)欠繳會員費超過六個月者;

(2)有任何行為足以損壞本會聲譽或損害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領導架構

第九條——本會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

(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以上各組織領導成員其職務任期屆滿後,必須任至新一屆各組織領導成員產生為止。

第十條——選舉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絕對多數者當選。

第十一條——普通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在必要情況下應理監事會不少於四分之三的成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選舉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時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權利與職責:

(1)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及秘書最少三個人或以上,總人數為單數;

(2)由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主持每屆會員大會並選舉產生:會長一人、理事長一人、監事長一人,其他領導架構成員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4)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協助會長工作;

(5)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6)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可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三個人或以上,由常務理事、理事及各部門由總人數單數組成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權利與職責

(1)由理事長負責召開與主持,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理事會會議,討論安排會務活動;

(2)如有特別事項,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3)領導及制定本會活動,處理行政工作;

(4)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總結報告,包括收支賬目。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的組成與權利

(1)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最少三個人或以上由總人數單數組成;

(2)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理事長負責召集,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

(3)修訂入會基金及會員費;

(4)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會籍;

(5)決定聘任有關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名譽、顧問職務;

(6)常務理事會會議的有關決議以絕對多數票贊同通過。

第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最少三個人或以上由總人數單數組成。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權利與職責:

(1)由監事長負責召集與主持監事會會議;

(2)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3)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經費來源: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捐助。

第十九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基金。

第五章

附屬機構

第二十條——根據本會發展的需要可設分層及附屬機構,須由會長、理事長及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麻醉科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4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麻醉科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麻醉科學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nestesiologia de Macau。

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Anesthesiology of Macao。

第二條——會址:澳門天神巷21號A昌勝樓C座2樓。

第三條——宗旨:

1. 提高澳門麻醉醫學專業水平,促進麻醉醫學之研究;

2. 團結本澳同業,加強與國內外同業的交流,為澳門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

3. 爭取及維護會員的合理權益;

4. 為政府提供麻醉醫學相關的專業意見;

5. 本會為不牟利醫學專業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及分類:

1. 會員包括功能會員和非功能會員;

2. 功能會員:澳門合法居民,從事麻醉科專業工作的醫生,可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過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功能會員;

3. 非功能會員:任何對麻醉科專業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可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過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非功能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學術研討會及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 就會務、運作提出諮詢、異議的權利;

3. 功能會員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4. 自願退會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宗旨,參與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需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處分: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動,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領導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財政報告;

2. 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電郵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達到全體功能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召開會議;

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 會員大會的一般决議,需由超過出席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通過方能生效;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5.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對外代表本會;整理年度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七名成員組成: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外事一名及總務一名;

3. 理事長及理事會內其他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4. 只有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5.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理事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得連選連任,但不能超過兩屆。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2. 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3.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一條——收入

1. 本會收入來源於會員的會費,以及本會活動的其他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二條——支出

本會的支出是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Kuong Choi Fa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國際紅木傢具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quatr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dez, lavrada a folhas setenta e oito e seguintes do livro número cento e quarenta e cinco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Liu Jimin Chen, Cuiyin e Ieong Si Lok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際紅木傢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Mahogany Furniture Association”,住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號-225號南光大廈13樓L座,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並將在世界多個地區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

第三條——宗旨為促進和推廣國際紅木傢具,使其讓整個社會了解。其中包括組織舉辦相關展覽、知識講座、培訓課程、討論會及研討會,以及與本地或海外的相關單位合作,組織推動展覽、培訓及交流活動;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及聯繫。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國際紅木傢具協會有興趣人士,需由其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各項學術研究及活動。

第六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會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繳納會費;

四)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 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召集書必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八日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本人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會員大會會議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限會議;在會員大會會議上,若有超過四分之三出席會員贊成,可修改章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續期之決議,必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二條——監事會: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 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財政帳目;

3. 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析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私人公證員 Zhao L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ator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Zhao Lu.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風雷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5/2011。

風雷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CAPÍTULO V

Corpos gerentes e eleições

Artigo 11.º

O clube realiza os seus fins por intermédio da Assembleia Geral, Direcção e Conselho Fiscal, cujos membros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cujo mandato é de trê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CAPÍTULO VI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17.º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CAPÍTULO VIII

Conselho Fiscal

Artigo 23.º

O Conselho Fiscal será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leitos anualmente em Assembleia Geral.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華武術世界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6/2011。

中華武術世界聯盟

章程修改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聯盟之最高權力機構。由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長、副秘書長、成員若干名組成。人數最少三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擔任大會主席,並負責主持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召開特別大會。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或通過章程;審議和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財政預算、財政報告及活動計劃;聽取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監事會的監察報告;選舉各領導機構成員;及其他重大事項。會員大會之召集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會員一半以上,遇出席人數不足時,由主席宣佈會議順延一小時召開,一小時後以出席人數為準。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產負債表

(澳門幣)

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損益結算表

(澳門幣)

董事會主席兼總經理 副總經理
財務
趙曉航 徐玉蘭

二零一零年度董事會報告

根據澳門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我等茲提交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報告及會計賬目,以供董事會進行討論及表決。在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公司一直根據公司章程及設立條款進行運作。

董事們很樂於提交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報告,監事會意見書及經核數賬目。

本公司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以有限公司之形式成立,主要業務為經營澳門國際航線。根據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與澳門政府簽定的特許合同,本公司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開始營運。

董事們認為,在二零一零年度,在全球經濟復甦的積極影響、本公司對航線作出的具前瞻性的重組、貫徹的進取的市場營銷計劃,以及我們的團隊群策群力之下,本公司已成功轉虧為盈。

董事會現按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股東大會提交對澳門幣231,876,590.92元的純利的運用建議書,供股東大會討論及通過:

法定公積金  

根據商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

 

本年度盈餘的百份之十

澳門幣23,187,659.09
淨利  

帶入二零一一年

澳門幣208,688,931.83

我們感謝澳門航空全體員工所作的貢獻,他們均以專業態度,務實高效地履行職務。

董事會謹就各位股東,監事會和政府代表的配合,以及他們對董事會的信任,向他們致以衷心的感謝。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董事會主席
趙曉航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就

董事會編製二零一零年年度報告及賬目意見書

按照澳門商法典及公司章程規定,本意見書是根據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會提交之二零一零年年度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而成。監事會在編製意見書時亦考慮了獨立核數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向管理層提出有關公司若干管理及監控事宜之意見、以及他們對二零一零年年度財務賬目發表之無保留意見。

於二零一零年,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進行了定期會議,並且與公司執行董事會及管理層保持了適當的聯繫。監事會已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監事會認為該等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

監事會對公司管理層在二零一零年經過戰略轉型和資源整合、將公司的業務轉虧為盈所作的努力表示認可。監事會希望管理層鞏固改善公司業務所取得的成果,繼續加強應對措施,在面臨近期航空燃油價格持續高企的衝擊下,因應市場變化積極制定風險管理及控制策略,切實落實各項強化公司成本管理措施,進一步增強公司整體業務盈利能力和持續發展。

監事會意見認為公司下列二零一零年年度報告適合呈交股東會予以審批:

- 公司二零一零年度之財務報告;
- 董事會年度報告。

最後,監事會對執董會及公司管理層的協助及合作表示感謝。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何美華
主席

何曼秀
成員

張恺
成員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  
非流動資產  

機器及設備

1,498,076

遞延所得稅資產

6,675,196
   
非流動資產總值 8,173,272
流動資產  

應收賬款

16,772,050

預付費用及按金

1,438,749

現金及銀行存款

4,978,020
   
流動資產總值 23,188,819
   
資產總值 31,362,091
   
權益及負債  
權益  

股本

100,000

法定儲備

50,000

累積損益滾存

(29,841,934)
   
權益總值 (29,691,934)
   
負債  
流動負債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37,348,928

預收收益

102,928

其他應付款項

23,602,169
   
流動負債總值 61,054,025
   
權益及負債總值 31,362,091

業績報告

二零一零年營運情況

年內港澳航線市場的經營環境日益困難,營運開支深受外來因素影響而不斷增加,尤以燃油價格飈升為甚。航線之票價自2004年起一直維持至今,加上近年市場經營環境改變,淨票務收入在整體客量回升下卻錄得下降,更不能抵銷成本的大幅上漲,導致嚴重虧損。

二零一一年展望

縱使船務公司未來繼續面對市場多方面挑戰,但仍會在提供優質服務之宗旨下,努力控制成本開銷、提高營運效率及積極推廣業務,以吸納更多旅客使用渡輪服務。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


德高(澳門)有限公司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  
非流動資產  

物業、機器及設備

4,491,762

未完成資產

788,610
   
非流動資產總值 5,280,372
   
流動資產  

應收股東款項

21,658,371

應收賬款

6,715,099

預付費用及按金

667,759

現金及銀行存款

1,181,503
   
流動資產總值 30,222,732
   
資產總值 35,503,104
   
權益及負債  
權益  

股本

1,000,000

法定儲備

500,000

累積損益

12,212,827
   
權益總值 13,712,827
   
負債  
流動負債  

應付賬款

2,408,094

所得稅備用金

365,656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15,963,625

應付股東款項

3,052,902
   
流動負債總值 21,790,277
   
權益及負債總值 35,503,104

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會謹將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報告及公司帳目呈覽。

公司年中沒有改變業務,主要從事廣告服務。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業績載於隨附之年度帳目;年度純利為澳門幣2,160,258元、年結日資本淨值為澳門幣13,712,827元。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承董事會命

常務董事 董事
Ashley James Stewart David Bourg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德高(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德高(澳門)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

(於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

港幣

港幣

附註: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本公司”)是一所於英屬處女島註冊之有限公司。恆達環球有限公司(“恆達環球”)是一所在香港註冊之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同系附屬公司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恆達環球亦持有澳門(外港)與香港海上客運服務特許經營權(“經營權”)。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公司與恆達環球簽訂一項管理協議(“協議”)。該協議約定由本公司管理恆達環球之澳門(外港)與香港海上客運服務。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經營權由恆達環球轉移至另一同系附屬公司,新渡輪海上客運(澳門)有限公司(“新渡輪”)。新渡輪為一所在澳門註冊之有限公司。本公司亦與新渡輪重新簽訂一項管理協議,繼續由本公司管理該澳門(外港)與香港海上客運服務。因此,該客運服務營運的財務狀況已反映於本公司之賬目中。

董事:蔡柏榮先生 高級會計經理:許立生先生

澳門,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

管理層報告書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新渡輪(澳門)」)由周大福企業有限公司及新創建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持有。自2000年投入服務以來,新渡輪(澳門)提供往來澳門及香港尖沙咀的跨境渡輪服務,積極實踐「服務優質 乘客第一」的企業精神。

過去一年,儘管環球經濟持續動盪,油價仍屬偏高及市場上競爭日趨激烈,但新渡輪(澳門)仍一如去年,繼續秉持集團「服務優質 乘客第一」的承諾,竭力強化船隊及提升服務水平,力臻至善。在優秀團隊的共同努力及因時制宜的營運策略下,新渡輪(澳門)在財務方面的表現亦見改善。

隨著澳門確立以休閒旅遊為中心的發展方向,新渡輪(澳門)將會繼續積極作出配合,不斷優化服務質素及船隊裝備,為打造澳門成為世界級的休閒旅遊中心作出貢獻。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 貴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以下合稱「貴集團」)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的資產負債表組成,董事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截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的合併及公司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合併損益表、合併綜合收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和合併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及貴集團的財務狀況和貴集團的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


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二零一零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元

澳門元

損益計算表

澳門元

主席: Artur Jorge Teixeira Santos
委員: Maria Paula Gomes Pedro de Oliveira Morgado
  Vasco Maria de Portugal e Castro de Orey
  Armando Mata dos Santos
  Victor José Lilaia da Silva

二零一零年營運報告摘要

一、 公司簡況

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儲金行澳門離岸公司”),在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四日於離岸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儲金行澳門離岸公司完全由儲金行有限公司持有,目前公司資本達澳門幣171,000,000.00元(澳門幣壹億柒仟壹佰萬元),專職向非本地居民提供目標產品。

二零一零年,由於董事會某些董事退休,公司因此對公司各董事會進行了調整。六月二十八日,任命Maria Paula Gomes Pedro de Oliveira Morgado女士為儲金行澳門離岸公司常務董事,代替João Manuel Tubal Gonçalves先生。七月十六日,任命Artur Jorge Santos 為銀行董事會主席,代替Herculano Jorge de Sousa先生。

同樣,由於退休緣故,João Augusto Magalhães Domingos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了他作為儲金行澳門離岸公司的總裁職能,其職務自2011年1月12日起由José Manuel Brás Gomes先生擔任。

董事會謹此衷心感謝兩位董事及總裁先生於二零一零年完成了各自職能,他們數年如一日,展現了高度的專業技能和敬業精神,協助銀行向儲金行集團客戶提供多元化服務。

二、 二零一零年營運活動

儲金行澳門離岸公司在二零一零年營運方面,繼續展開商務活動,特別是向澳門非本地居民客戶及在葡萄牙的客戶主動提供募款性產品,共擁有近二萬七千多名銀行賬戶客戶,這些客戶擁有一萬九千七百八十四個活期賬戶,其中的一萬三千六百九十三個賬戶為定期存款。

在二零一零年期間,共推出了五個結構性產品,其中,四個以歐元結算,一個以美元結算,總共吸納了澳門幣四億八千七百萬元。雖然業務增長了,但向私人客戶吸納的存款額卻錄得約17%的跌幅,達澳門幣九十億元,需強調的是,歐元存款佔投資組合約92%。由於從信貸機構(Ics)吸納資金增長,資金總額增長至澳門幣一百八十一億元, 至年底已達總計澳門幣九十一億元,而2009年只有澳門幣六十六億元。

私人信貸業務取得長足進步,同期變異為82%,但從儲金行澳門離岸公司結餘上來看,該等表現並不突出,總增長為澳門幣二千八百六十萬元。而應用於其他信貸機構的金額就比較突出,總計約澳門幣一百八十三億元。

儲金行澳門離岸公司至2010年年底,業務發展上,資本結構繼續顯示適宜,償付能力比率達10.8%。

三、 營運結果

在二零一零年,儲金行澳門離岸公司年度淨差額為澳門幣一千五百四十萬元,與上年營運統計數字相比增長了約33%。

此方面的增長主要在於淨利息收入以及營運成本控制上所取得的積極成績。淨利息收入增長3%,達澳門幣四千一百八十萬元,營運成本降低6%,至澳門幣八百四十萬元,原因是更有效地利用了儲金行透過服務提供合同為本公司提供服務的工具。

尚需強調的是營業外收入的改善,由負結餘澳門幣三千六百萬元降低至負結餘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業績主要應歸功於二零一零年實施了因為以歐元操作所產生的兌換蓋倉工作,由此而減少了由於歐元兌換澳門幣大幅度貶值緣故而對外匯收入所造成的衝擊。

四、 結論

董事會謹此感謝唯一股東儲金行在集團整合策略實施,尤其是向客戶提供集成產品上所給予的支持。

最後,董事會非常感謝儲金行有限公司對本銀行所提供的服務及對於各項業務的強有力支持,還要感謝澳門政府,尤其是澳門金融管理局,從本行開業至今給予了持續不斷的支持,同樣感謝我們的業務上的卓越夥伴大西洋銀行。

願主保佑所有人。

獨任監事意見書

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按章程第30條e)項的規定及為產生該規定的效力已將有關二零一零年營業年度的資產負債表、賬目及年度報告交予獨任監事發出意見書。此外,亦補充地將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Deloitte Touche Tohmatsu)就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一營業年度賬目所編制的公司以外核數師報告交予獨任監事。

獨任監事在整年內跟進了銀行的業務,並定期與董事會保持聯繫,且在要求下均獲得董事會的即時及適當的合作及解釋。

經審閱交予本獨任監事編制意見書的文件後,認為該等文件清楚反映出銀行的財產狀況及財政和經濟狀況。

董事會的報告以明確的方式反映出銀行在審議的營業年度期間內所推動及發展的業務情況。

獨任監事對公司以外核數師報告作了適當考慮,並獲得管理層對報告內核數師提出的保留意見所作解釋。因此,獨任監事同意核數師指出,所交予作為提交賬目的文件真實及適當地反映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的財務狀況,以及有關截至該日的營業期內的業務結果,且符合銀行業的會計原則。

綜合所述,獨任監事同意通過:

1. 二零一零年度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

2. 二零一零年度董事會報告。

澳門,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獨任監事 崔世昌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以下公司資本高於5%之機構名單

(無)

主要股東之名單

儲金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

 

大會主席團  
主席: 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
董事會  
主席: Artur Jorge Teixeira Santos
委員: Maria Paula Gomes Pedro de Oliveira Morgado
  Vasco Maria de Portugal e Castro de Orey
  Armando Mata dos Santos
  Victor José Lilaia da Silva
獨任監事: Chui Sai Cheong
秘書: Maria de Lurdes Mendes da Costa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結算

澳門幣

澳門幣

董事會報告

配合政府施政 建設澳門未來

2010年,澳門經濟迅速增長,全年入境旅客人次增加14.8%,酒店住客增加15.5%,本地生產總值實質增長率為26.2%,惟用水量與2009年相比卻下降1.4%。這說明在特區政府及社會各界的配合之下,市民的節水意識得到明顯的加強。

雖然前景充滿挑戰,但澳門自來水每位員工積極面對,時刻銘記使命,堅守每項任務,嚴格把關。在供水方面,澳門自來水積極配合特區政府的水資源政策,完成澳大橫琴校區和石排灣石礦場新城鎮的供水規劃、起草澳門中水標準、更換管網以及預防鹹潮等工作。2010年,澳門的滲漏個案比去年減少29宗;水損下降至12.5%;並且已是連續6年免受鹹潮威脅。

客戶服務方面,澳門自來水配合政府的“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制訂大廈供水總設施維修更換指引;配合政府2011年實施的新水價機制,開展多項前期準備工作,包括重複檢測多項水質參數、全面改造及提升客戶資訊系統,以及設計新水費單等,而所有前期工作亦已於2010年底準備就緒。

持續優化服務 不斷提升水質

秉持以客為尊的理念,澳門自來水不斷優化客戶服務。公司在2010年全面落實水錶優化工作,更換35,000個水錶,有效幫助降低水損率。同時亦回應市民的訴求取消最低用水收費,全澳約4萬客戶因此受惠。而為迎合社會的需要和消費模式,澳門自來水與澳門郵政儲金局合作提供“一站式”網上信用卡繳交水費服務,增加繳費渠道為客戶提供方便。

除了優化客戶服務,嚴格監控水質亦是我們一項重要的工作。2010年,澳門自來水再次蟬聯蘇伊士環境集團舉辦的“化驗室能力測試”第一名,成功在其旗下全球76間實驗室中脫穎而出;另外,我們的大水塘水廠二期“氣浮超濾處理工藝”亦獲國際水協會(IWA)頒發2010年東亞區水處理工藝設計榮譽獎,表示公司的水處理工藝處於國際領先地位。

企業關懷 回饋社會

澳門自來水一向積極履行企業公民的責任,以愛心回饋社會。2010年支持多項慈善項目,包括通過中聯辦捐款援助內地的抗旱賑災工作;捐助同善堂沿門勸捐以及公益金百萬行;以及連續七年支持澳門特殊奧運會的游泳比賽等。

而在教育宣傳方面,我們與世界宣明會澳門分會合辦 “清出於泥” 節約用水教育講座,向多間學校的學生宣傳水資源的重要性及推廣節約用水的方法。同時,亦透過舉辦開放日及接待不同訪問團體,加強市民大眾對水資源的認識。2010年,我們總共接待超過1,000人次參觀自來水廠。

告別銀禧 展望未來

2010年,延長專營合約生效,在這特別一年,本人在此衷心感謝中央人民政府、內地各級政府、澳門特區政府、澳門市民及社會各界團體在過往25年對於澳門自來水的支持。尤其特別感謝全體員工陪伴公司走過25年銀禧歲月,感謝你們為公司及澳門供水事業所付出的辛勞及貢獻。展望未來,澳門自來水將繼續秉承一貫的專業精神,為澳門提供優質的供水服務,為澳門的繁榮穩定克盡己任。

張展翔
董事總經理

監事會報告及意見書

致: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監事會根據商法典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履行職務,監察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2月31日年度的管理,跟進了公司的業務,並已取得一切監事會認為必要的資料及解釋。監事會認為年度董事會報告書和財務報表正確及完整,並簡易及清楚地闡述公司年度之業務發展、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監事會沒有察覺期間有任何不當事情或不法行為。

監事會建議股東會通過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盈餘運用之建議和財務報表。

澳門,2011年3月14日

監事會    
盧慧敏 Tan Sabrina 胡春生
主席 成員 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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