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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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第8/2011號議決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行使由第11/2000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修改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的權限,以及根據由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通過並經第4/2000號法律修改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議決如下:

一、指派法律學士Sílvia Maria Trindade Barradas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專責公證員。

二、本議決自其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立法會

執行委員會——劉焯華(主席)——賀一誠(副主席)——崔世昌(第一秘書)——高開賢(第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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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