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9/201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1

刊登日期:

2011.5.11

版數:

517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海關關長,作為簽訂向海關提供公務快艇附舷外機及相關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鑫榮華里程船舶(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公務快艇附舷外機及相關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