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0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1
刊登日期:
2011.5.11
版數:
5164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新觀點顧問公司簽署提供顧問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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