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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發現在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第3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中出現不正當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林谷峻”簽訂辦公室租賃合同。

二、......”

應改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林谷峻、余至家、施晉、林君玲、林谷樺、鄭淑貞、蔡智杰及毛丞宇”簽訂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百德大廈(中土)A13,B13,C13,D13,E13及P13單位的租賃合同。

二、......”。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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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