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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九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3/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委員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13/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梁潔芝;
委員:一等技術員曾羚賢;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蕭詠雯。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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