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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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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Novell網絡作業系統軟件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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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5,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整);
在該研究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一項金額為$155,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研究室主任劉本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調研員吳海恩;
委員:二等技術員梁婉媚;
候補委員:調研員許燕華;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鄭家穎。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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