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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重審小組成員,任期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正選成員:潘敏兒

候補成員:關志輝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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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傷殘人士服務協進會代表何國明;

(二)澳門聾人協會代表劉雪雯;

(三)鏡湖醫院代表劉中良;

(四)澳門仁慈堂代表梁雪梅。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

(二)澳門扶康會代表飛迪華;

(三)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代表范依杰;

(四)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代表Margarida Carqueja Leão Estorninho;

(五)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容永恩;

(六)澳門利民會代表梁潔美;

(七)澳門明愛代表潘志明;

(八)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區子揚;

(九)科大醫院(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屬下機構)代表宋菲;

(十)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代表陳暢堅;

(十一)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林敏芝;

(十二)陳建新;

(十三)石立炘;

(十四)蕭宇康;

(十五)黃國勝。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四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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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轄下場館電梯保養及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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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