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有關開考之招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三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為填補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相關空缺,經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閱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考試;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九條仍繼續生效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 劉,俊標(資訊處處長)
茲公佈,關,金燕申請其已故配偶鍾,國樑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稽查處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根據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獲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核准附有帳目法定證書的公積金制度二零一零年度財務報表:
附註 | 2010 澳門幣 |
2009 澳門幣 |
||
年初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 2,224,641,288 | 1,360,466,457 | ||
供款收入 | ||||
個人供款帳戶 | 220,055,592 | 188,988,463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 436,015,912 | 377,721,430 | ||
特別帳戶 | 4 | (33,162) | 2,364,057 | |
過渡帳戶 | 5 | 4,091,788 | 253,388 | |
660,130,130 | 569,327,338 | |||
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 6 | (20,982,618) | (12,666,054) | |
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 | 2(g) | (9,901,704) | (6,812,656) | |
投放供款項目的價值變動 | 7 | 241,009,015 | 314,324,516 | |
投放供款項目收益 | ||||
投資回贈 | 8 | 6,750,304 | - | |
216,874,997 | 294,845,806 | |||
其他收入 | 9 | 26,159 | 1,687 | |
年底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 3,101,672,574 | 2,224,641,288 |
附註 | 2010 澳門幣 |
2009 澳門幣 |
||
資產 | ||||
投放供款項目 | 10 | 3,098,933,854 | 2,224,195,134 | |
銀行存款 | 11 | 1,636,541 | 1,272,166 | |
其他應收 | 12 | 1,301,412 | - | |
3,101,871,807 | 2,225,467,300 | |||
負債 | ||||
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 13 | (199,054) | (825,824) | |
其他應付 | (179) | (188) | ||
(199,233) | (826,012) | |||
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 3,101,672,574 | 2,224,641,288 | ||
1. 基本資料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公積金制度」)是透過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之第8/2006號法律設立的。根據該法律第二條的規定,公積金制度由退休基金會負責管理及執行。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的項目、運作及監管由第15/2006號行政法規作出規範。
符合第8/2006號法律第三條規定的公務人員,可透過登記加入公積金制度。除此之外,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供款人(不包括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可在不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申請轉入公積金制度,其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服務時間,轉化為公積金制度供款時間及移轉價值。
符合第15/2009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條件之人員,可按照同一條第三款(四)項的規定,在不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申請轉入公積金制度,其截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服務時間,轉化為公積金制度供款時間及移轉價值。
公積金制度為一項確定供款的退休保障計劃。公務人員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按預設的供款率,每月共同供款。退休基金會會按供款人的意願,將有關供款投放於公積金制度提供的投放供款項目。透過供款的累積連同投資回報,為供款人提供退休保障。
(a)註銷登記
供款人離職又或當供款人轉為處於不可加入公積金制度的狀況時,其於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將自動註銷。
(b)供款人人數的變動 | |
供款人數 |
|
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2,249 |
於年度內新登記 | 1,782 |
於年度內註銷登記 | (387) |
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3,644 |
(c)供款率 | ||
個人供款 |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 | |
新加入 | 7% | 14% |
轉制 | 10% | 20% |
2. 主要會計政策
(a)合規聲明
本財務報表是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頒布的《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退休基金會通告所公佈的財務報表及相關附註之格式規定編製。以下是公積金制度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概要。
(b)財務報表的編制基準
本財務報表以澳門幣列示。除投放供款項目是使用公允值入帳外(見下述會計政策2(c)),本財務報表是以歷史成本作為計算基準。
(c)投放供款項目
投放供款項目以初始取得成本入帳,並於結算日以公允價值列帳。相關公允價值與原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日後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年度活動報表。
(d)供款
供款以權責發生制入帳。
(e)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根據本金之餘額及所訂定之有效利率按時間比例計算。
(f)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指在該年度內向註銷登記的供款人所應支付的權益總額。
(g)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
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指在該年度內,註銷登記的供款人不獲歸屬之供款帳戶結餘,該結餘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h)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指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於結算日,將當期各項收入及支出結轉至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i)外幣換算
以外幣為貨幣單位的交易,按交易當日之匯率換算為澳門幣。以外幣為單位的貨幣性資產及負債,則按結算日之匯率換算為澳門幣。因兌換而產生之溢利及虧損,納入年度活動報表處理。
3. 費用
為執行公積金制度引致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
與投放供款項目相關的費用方面,除特別訂明外,管理投資基金的必要開支已計算在出資單位的價值內。而管理銀行存款組合所需的費用由退休基金會負責,但倘有的銀行費用則由供款人承擔。
4. 特別帳戶
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仍在職的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或等同人員(職程的最高薪俸點等於或少於工人及助理人員的最高薪俸點的編制外散位人員)如加入公積金制度,可按第25/96/M號法令的計算方式,獲得一筆金錢補償,該補償記錄於 “特別帳戶” 內。
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沒有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且仍在職的非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或等同人員,如不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加入公積金制度,可按第25/96/M號法令的計算方式,獲得一筆特別供款,該供款記錄於 “特別帳戶” 內。
因二零一零年度獲得金錢補償及特別供款的個案較二零零九年度大幅減少,以及對兩筆以往年度的金錢補償及特別供款作出相應修訂,導致特別帳戶金額為負數。
5. 過渡帳戶
獲批准由退休及撫卹制度轉入公積金制度的供款人,可獲按其薪俸、服務年數及相應乘數計算得出的移轉價值。移轉價值轉化為公積金制度下的供款,其中三分之一記錄於供款人的“個人供款帳戶” ,三分之二記錄於 “過渡帳戶” 。
取得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身份後且有作供款的首五年視為過渡期間。過渡期間完結後,“過渡帳戶” 的結餘轉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而 “過渡帳戶” 隨即消滅。
6. 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 |||
2010 澳門幣 |
2009 澳門幣 |
||
個人供款帳戶 | 7,765,469 | 4,976,059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 6,836,946 | 2,976,900 | |
特別帳戶 | 5,735,158 | 3,425,970 | |
過渡帳戶 | 645,045 | 1,287,125 | |
20,982,618 | 12,666,054 |
7. 投放供款項目的價值變動 | ||||
2010 澳門幣 |
2009 澳門幣 |
|||
已實現及未實現投資收益 / (虧損): | ||||
-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 *: | |||
聯博——環球股票策略基金(S1股) | (38,554,855) | 235,864,596 | ||
施羅德——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 | 221,233,086 | - | ||
- | 環球債券基金: PIMCO Funds: Global Investors Series plc Global Bond Fund (Institutional Class) |
49,486,500 | 72,183,751 | |
- | 銀行存款組合 | 8,844,284 | 6,276,169 | |
241,009,015 | 314,324,516 |
* 自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取代「聯博——環球股票策略基金 (S1股) 」為公積金制度的環球股票投資基金。
8. 投資回贈
投資回贈為基金總年費用的回贈。施羅德每月透過購買額外基金單位的形式,把「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一般收取的總年費用與收取公積金制度的總年費用的差額退還/回贈予公積金制度。
9.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為不屬於投放供款項目產生之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10. 投放供款項目 | ||||||||
2010 澳門幣 |
2009 澳門幣 |
|||||||
-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 *: | |||||||
聯博——環球股票策略基金(S1股) | - | - | 1,120,857,552 | 50% | ||||
施羅德——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 | 1,665,361,457 | 54% | - | - | ||||
- | 環球債券基金:PIMCO Funds: Global Investors Series plc Global Bond Fund (Institutional Class) |
|||||||
669,611,427 | 21% | 502,854,675 | 23% | |||||
- | 銀行存款組合 | 763,960,970 | 25% | 600,482,907 | 27% | |||
3,098,933,854 | 100% | 2,224,195,134 | 100% |
* 自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取代「聯博——環球股票策略基金 (S1股)」為公積金制度的環球股票投資基金。
11. 銀行存款 | |||
按存款種類劃分: | |||
2010 澳門幣 |
2009 澳門幣 |
||
澳門幣往來存款 | 1,350,308 | 1,261,859 | |
澳門幣儲蓄存款 | 286,233 | 10,307 | |
1,636,541 | 1,272,166 |
12. 其他應收 | |||
2010 澳門幣 |
2009 澳門幣 |
||
投放供款項目出資單位的贖回 | 268,605 | - | |
投資基金的回贈 | 1,032,807 | - | |
1,301,412 | - |
13. 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 |||
2010 澳門幣 |
2009 澳門幣 |
||
個人供款帳戶 | 43,712 | 287,295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 34,272 | 177,031 | |
特別帳戶 | 121,070 | 121,070 | |
過渡帳戶 | - | 240,428 | |
199,054 | 825,824 |
致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審核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以下簡稱「公積金制度」)的財務報表,此財務報表包括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表與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年度活動表,以及主要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附註解釋。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對公積金制度的財務報表須承擔的責任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須負責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頒佈的《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退休基金會通告所公佈的財務報表及相關附註之格式規定編製及呈報財務報表。這些責任包括:設計、實施和維持適當的內部控制,以避免因舞弊或錯誤而導致在編製及呈報財務報表方面出現重大誤報;選擇和運用適當的會計政策;作出合理的會計估計;以及保存適當和正確的會計紀錄。
核數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核數工作的基礎上對上述財務報表發表意見。我們是按照我們雙方所協定的應聘條款的規定,僅向整體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報告。除此以外,我們的報告書不可用作其他用途。我們概不就本報告書的內容,對任何其他人士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已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實施了核數工作。這些準則要求我們遵守有關職業道德的規範,以及要求我們計劃和實施核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誤報。
核數工作包括實施適當的核數程序,以獲取支持財務報表內的金額及披露內容的核數證據。這些程序依據核數師的專業判斷來作出選擇,包括對舞弊或錯誤而引致的財務報表存在重大誤報的風險所作的評估。在對這些風險作出評估時,我們考慮了與被審核實體財務報表的編製及呈報相關的內部控制,以便設計適當的核數程序,但並非為了對被審核實體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核數工作亦包括評價管理層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的適當性和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財務報表的整體反映。
我們相信,我們已獲得了充分和適當的核數證據,為發表核數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意見——無保留意見
我們認為,上述財務報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退休基金會公佈《公積金制度》之財務報表的格式,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實和恰當地反映了公積金制度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財務活動。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24樓BC座
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 大西洋銀行 | 合共 | ||||
上月餘額 |
$ 117,273,042.23 | $ 48,964,348.67 | $ 166,237,390.90 | |||
本月收入: |
||||||
庫房 |
$ 7,291,594,664.30 | $ .00 | $ 7,291,594,664.30 | |||
財政運作 |
$ 580,000,000.00 | $ 4,518,388,627.70 | $ 5,098,388,627.70 | |||
$ 7,871,594,664.30 | $ 4,518,388,627.70 | $ 12,389,983,292.00 | ||||
$ 7,988,867,706.53 | $ 4,567,352,976.37 | $ 12,556,220,682.90 | ||||
本月支出: |
||||||
庫房 |
$ 1,864,813,808.60 | $ 5,797,575,020.40 | $ 7,662,388,829.00 | |||
財政運作 |
$ 7,165,000,000.00 | $ 523,812,076.67 | $ 7,688,812,076.67 | |||
餘額支付 |
$ .00 | $ .00 | $ .00 | |||
$ 9,029,813,808.60 | $ 6,321,387,097.07 | $ 15,351,200,905.67 | ||||
轉入下月之餘額 |
$ -1,040,946,102.07 | $ -1,754,034,120.70 | $ -2,794,980,222.77 | |||
$ 7,988,867,706.53 | $ 4,567,352,976.37 | $ 12,556,220,682.90 | ||||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結餘 |
||||||
M/16號賬冊顯示之結算: |
||||||
釐印印花 |
$ .00 | $ 14,700,000.00 | $ 14,700,000.00 | |||
貴重物品 |
$ .00 | $ 40,250.00 | $ 40,250.00 | |||
貴重物品及釐印之總額 |
$ .00 | $ 14,740,250.00 | $ 14,740,250.00 | |||
政府庫房之出納 |
$ .00 | $ 98,015,011,156.40 | $ 98,015,011,156.40 | |||
於澳門金融管理局之存款 |
$ -298,156,600,000.00 | $ 155,473,500,000.00 | $ -142,683,100,000.00 | |||
各項存款——需清償之費用 |
$ .00 | $ .00 | $ .00 | |||
雜項——需清償之費用 |
$ .00 | $ -95,603,512.00 | $ -95,603,512.00 | |||
其他 |
$ .00 | $ 76,197,053.07 | $ 76,197,053.07 | |||
總金額 |
$ -298,156,600,000.00 | $ 253,469,104,697.47 | $ -44,687,495,302.53 | |||
現行預算費用之收支餘額 |
$ 70,157,844,004.46 | $ -28,280,069,174.70 | $ 41,877,774,829.76 | |||
澳門特別行政區儲備基金 |
$ 10,185,054,294.29 |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14,897,683.9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
制訂:施利華 |
覆核:司庫活動組代組長 陳美蓮 |
簽署:局長 江麗莉 |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下列空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工事務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三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外套”進行公開競投。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140,0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應設有任何責任限制條款或有效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通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競投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一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唯一合格應考人: | 最後評核 分 |
杜鳳嫻 | 70.91 |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盧玉泉
正選委員:廳長 趙德欽
代處長 徐一平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七十一缺,現公布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A)合格應考人:
考生編號 | 姓名 |
最後評核 |
|
1.º | 242 | 程龍偉 | 80.31 |
2.º | 614 | 林卓雄 | 77.66 |
3.º | 196 | 周錠軒 | 76.00 |
4.º | 246 | 卓智鳴 | 75.08 |
5.º | 683 | 劉德昌 | 73.78 |
6.º | 302 | 徐玉健 | 73.00 |
7.º | 659 | 林偉濠 | 71.18 |
8.º | 1316 | 黃詩雅 | 70.68 |
9.º | 160 | 曾志偉 | 70.60 |
10.º | 402 | 傅恆熙 | 70.50 |
11.º | 1250 | 黃綺婷 | 70.43 |
12.º | 459 | 何偉杰 | 70.25 |
13.º | 1195 | 黃海茵 | 70.18 |
14.º | 869 | 廖偉英 | 70.16 |
15.º | 850 | 梁榮利 | 69.68 |
16.º | 1349 | 胡藝超 | 69.18 |
17.º | 61 | 陳孝倫 | 69.03 |
18.º | 403 | Gageiro, Filipe Correia | 68.93 |
19.º | 499 | 楊文興 | 68.85 |
20.º | 310 | 崔寶智 | 68.73 |
21.º | 175 | 曾家豪 | 68.68 |
22.º | 906 | 雷少蘭 | 68.58 |
23.º | 16 | 歐陽宜光 | 68.50 |
24.º | 406 | 何志龍 | 68.35 |
25.º | 274 | 張婉媚 | 68.33 |
26.º | 997 | 吳健宏 | 67.93 |
27.º | 121 | 陳明勝 | 67.90 |
28.º | 1333 | 黃慧剛 | 67.75 |
29.º | 464 | 何永傑 | 67.68 |
30.º | 346 | 曹家俊 | 67.60 |
31.º | 413 | 何俊源 | 67.50 |
32.º | 201 | 謝潮 | 67.33 |
33.º | 502 | 楊倩儀 | 66.90 |
34.º | 218 | 鄭耀輝 | 66.83 |
35.º | 220 | 鄭家駿 | 66.16 |
36.º | 811 | 梁建行 | 66.11 |
37.º | 32 | 陳振宗 | 65.98 |
38.º | 362 | 朱永輝 | 65.91 |
39.º | 323 | 鍾志超 | 65.68 |
40.º | 1026 | 彭倩祺 | 65.51 |
41.º | 404 | 何卓軒 | 65.50 |
42.º | 629 | 林玉華 | 65.03 |
43.º | 99 | 陳錦成 | 64.75 |
44.º | 1237 | 黃福來 | 64.68 |
45.º | 180 | 周智康 | 64.60 |
46.º | 625 | 林溢東 | 64.15 |
47.º | 1210 | 王震 | 64.00 |
48.º | 433 | 何文俊 | 63.75 |
49.º | 903 | 呂鑑洋 | 63.01 |
50.º | 827 | 梁承宙 | 63.00 |
51.º | 226 | 鄭健明 | 62.65 |
52.º | 1257 | 黃勇強 | 62.18 |
53.º | 78 | 陳耀宗 | 62.15 |
54.º | 684 | 劉偉 | 61.01 |
55.º | 429 | 何冠華 | 60.93 |
56.º | 964 | 莫淑欣 | 60.56 |
57.º | 583 | 郭錦星 | 60.45 |
58.º | 328 | 鍾錦輝 | 60.06 |
59.º | 1332 | 黃偉鴻 | 59.43 |
60.º | 42 | 陳志輝 | 59.28 |
61.º | 834 | 梁樹成 | 59.25 |
62.º | 141 | 陳元泰 | 59.23 |
63.º | 914 | 陸敏婷 | 58.75 |
64.º | 305 | 蔡明泳 | 58.48 |
65.º | 1189 | 袁雪華 | 58.00 |
66.º | 448 | 何兆洪 | 57.93 |
67.º | 1220 | 黃志豪 | 57.75 |
68.º | 958 | 麥永健 | 57.73 |
69.º | 426 | 何家榮 | 57.18 |
70.º | 21 | 歐陽偉麟 | 57.03 |
71.º | 1065 | 冼浩恆 | 56.81 |
72.º | 236 | 鄭穎昌 | 56.06 |
73.º | 721 | 李家文 | 55.90 |
74.º | 1041 | 沈強 | 55.66 |
75.º | 233 | 鄭冬曲 | 54.25 |
B)被淘汰之應考人:1284名
被淘汰之應考人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四樓,以供查閱。
備註: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何浩瀚
廳長 張健華
茲通知,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內,以供查閱。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訊範疇)三缺,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 確定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本局B座大樓四樓,並可透過設置於龍嵩街本局A、C兩座地下以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及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 知識考試(筆試)將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澳門高樓街三十六號天主教海星中學(近阿婆井前地)內進行,為時三小時;准考人須於考試舉行前二十分鐘到達該地點。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就“為第二十三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所使用的煙花物料、炮筒及有關設備提供運輸服務”之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特定要求表,存放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澳門旅遊局。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及開標日期前到上址查閱及可於截止交標日期前索取有關招標卷宗副本。
底價:沒有。
審議投標書準則
價錢:30%;
建議書的質量及技術水平:20%;
投標人的經驗及完成能力:20%;
提供既安全又具效率的能力:20%;
提供服務的期限的彈性:10%。
臨時保證金金額為澳門幣30,000.00(叁萬圓正),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交或以現金,直接交到旅遊局或透過澳門大西洋銀行存款至旅遊基金之帳戶編號「8003911119」。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四。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官方語言或英語寫成。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4樓旅遊局演講廳。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有權力代表投標人的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為提交的投標文件提出疑問及/或異議。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第五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本人獲授予的權限轉授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郭小麗副主任,以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准特別假期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二)簽署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三)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
(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為限;
(六)簽署寄送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藉此知會上級之批示內容,以及可視為常規事項的公函,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海關、警察總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函件除外。
二、對於是次轉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起,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第58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運輸機動車輛、輪胎和零配件的服務”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是項服務提供的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提供服務的地點:根據承投規則所指地點。
4. 服務目的:為第58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提供運輸機動車輛、輪胎和零配件的服務。
5.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7.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拾萬元($100,000.00),可以以現金或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輔助組,或以支付“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的銀行擔保方式提交。
8.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的百分之五(5%)。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在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1.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出席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12.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三時。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3.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價格——80%;
b)執行服務的計劃,其細部評分方式如下——10%:
i. 服務計劃的詳細度5%;
ii. 突發事件的後備方案5%;
c)運輸機動車輛服務的經驗——10%:
i.曾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提供的經驗5%;
ii. 國際貨運實體/代理的經驗5%。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0條之說明。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澳門幣伍佰元 ($500.00)。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土地工務運輸局/交通事務局新大樓——購買辦公室傢俱——第三期」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三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查閱。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二十三樓。
4. 承攬工程目的:室內裝修工作。
5. 最長施工期:120 天(一百二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90.00(澳門幣玖拾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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