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委派陳寶霞學士,以股東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以下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舉行的平常全體大會:
利保發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大利來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和條件,修改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鄰近偉龍馬路和雞頸馬路,稱為“1C”地段、“2”地段、“3”地段、“4”地段及“5”地段,面積分別為4,012平方米、13,425平方米、18,707平方米、8,750平方米及33,895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93號、第22991號、第22995號、第22990號及第22989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鑒於上款所述的修改,更改該等地段的批給標的,目的是將其統一、將九幅無帶任何責任和負擔,將會脫離該等地段,總面積為1,282平方米的地塊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以及將八幅總面積為5,204平方米,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現以租賃制度批出的地塊合併。
三、基於上款所述的修改,批給標的改為由一幅面積82,711平方米,用作興建一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綜合式住宅的土地構成。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8/2006號、第49/2006號、第50/2006號、第51/2006號及第52/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對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分別為4,012平方米、13,425平方米、18,707平方米、8,750平方米及33,895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雞頸馬路,分別稱為“1C”地段、“2”地段、“3”地段、“4”地段及“5”地段,分別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93號、第22991號、第22995號、第22990號及第22989號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有償轉讓予“Moon Ocean, Ltd.”作出規範。該公司總址設於英屬處女島,Akara Building, 24, Castro Street, Wickhams Cay 1.Road Town, Tortola,而通訊地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一字樓13號室。
二、該等地段為一幅面積原為1,914,050平方米,透過載於前財政司第281冊第59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十四日公證書批予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的組成部分,其合同經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第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5/SATOP/94號批示、公佈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82/SATOP/95號批示、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52/SATOP/96號批示及公佈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34/SATOP/97號批示修改,後者經公佈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53/SATOP/97號批示更正。
三、承批人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九日遞交了一份利用計劃,建議將該五幅地段合併及批出多幅面積約為7,450平方米的毗鄰地塊,以便組成一幅單一地段,用作興建一綜合式住宅。
四、土地工務運輸局、民航局及建設發展辦公室審議該計劃後,結論是有需要重新規劃,尤其是建築物的高度及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此外尚應就安全、空中走廊及道路交通網等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五、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舉行的會議上已向承批人轉述相關的技術意見,因此其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遞交了一份新計劃,該計劃在城市規劃方面已獲同意,但須作出修改及遵守街道準線圖和現行法例的規定。
六、為此,承批人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遞交了一份經修改的利用計劃,並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三日正式申請修改該五幅地段的批給合同,請求將利用期限延長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七、因“1C”地段及“2”地段與“3”地段及“4”地段的利用期限分別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五日及二零一零年四月五日屆滿,而“5”地段的利用期限則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五日才屆滿,故透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四日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准延長該四幅地段的利用期限,且每一地段科處$900,000.00(澳門幣玖拾萬元整)的罰款。承批人已繳付有關罰款。
八、與此同時,土地發展諮詢小組已就該利用計劃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舉行土地批給公開旁聽會,而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出了新街道準線圖,該新街道準線圖與先前所發出的相同,但標示一幅作為將來在大潭山興建隧道的條狀地塊,並受公共地役限制,且規定必須遞交有關環境評估報告。
九、繼發出該街道準線圖後,承批人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五日遞交了一份載有規劃中興建隧道所規定的修改內容的新利用計劃,該計劃獲得贊同意見。
十、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了修改批給合同擬本,按照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遞交的聲明書,該修改批給合同擬本已獲申請人明確同意。
十一、基於本修改,對五幅地段的批給作出修改,透過其合併、將脫離該等地段的九幅地塊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及以租賃制度批出八幅毗鄰地塊,旨在組成一幅面積82,711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作分期利用,以興建一綜合式住宅。
十二、該幅面積82,711平方米的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發出的第177/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及數字“1C1”、“1C2”、“1C3”、“2a”、“2b”、“2d”、 “3”、“4a”、“4b”、“5a1”、“5a2”、“5a3”、“5b1”、“5b2”、“5b3”、“5b4”、“5b5”、“5b6”、“A3a”、“A3b”、“A4a”、“A4b”、“E1a”、“E1b”、“E2”及“E3”標示。
十三、關於歸屬公產的多幅地塊,在上述地籍圖中以下列字母及數字標示:面積321平方米的“1C4”地塊及面積118平方米的 “1C5”地塊,兩幅地塊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93號的原“1C”地段;面積436平方米的“2c”地塊,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91號的“2”地段;面積14平方米的“4c”地塊及面積77平方米的“4d”地塊,兩幅地塊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90號的“4”地段;面積104平方米的“5b7”地塊、面積165平方米的“5b8”地塊、面積43平方米的“Ca”地塊及面積4平方米的“Cb”地塊,均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89號的“5”地段。
十四、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及數字“5a2”、“5b3”及“5b4”標示的地塊海拔以下6米之地底設為公共地役,以興建大潭山隧道。
十五、而“1C3”、“2b”、“A3b”、“A4b”、“4b”、“5b2”、“5b4”、“5b6”及 “E1b”地塊的地面層須受公共地役的限制,以興建輔助道路。
十六、有關批給標的之修改有利於建立優質的建築空間,因為能讓地積比率維持於低水平(6.5倍),從而增加綠化區和公共空間,降低總建築體量,且能優化建築佈置以改善自然通風,此外,可興建一條八米寬,作為車輛進出建築物停車場的輔助道路,以減輕對偉龍馬路交通的影響。
十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遞交由吳易羲,中國籍,居於香港,青山公路80號碧豪苑A65,以“Moon Ocean, Ltd.”公司代表的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作出該行為的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Hugo Ribeiro Couto核實。
十九、承批人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所規定的溢價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乙方為五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偉龍馬路地段的土地持有人:
1)“1c”地段,面積4,012平方米,由第4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93號,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30835G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發出的第177/1989號地籍圖中以下述地塊標示:“1C1”面積2,812平方米、“1C2”面積493平方米、“1C3”面積268平方米、“1C4”面積321平方米及“1C5”面積118平方米。該地段價值為$12,076,794.00(澳門幣壹仟貳佰零柒萬陸仟柒佰玖拾肆元整);
2)“2”地段,面積13,425平方米,由第49/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91號,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30882G號,在上述地籍圖中以下述地塊標示:“2a”面積11,941平方米、“2b”面積1,044平方米、“2c”面積436平方米及“2d”面積4平方米。該地段價值為$143,847,864.00(澳門幣壹億肆仟叁佰捌拾肆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整);
3)“3”地段,面積18,707平方米,由第50/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95號,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30883G號,在上述地籍圖中以數字“3”標示。該地段價值為$48,328,537.00(澳門幣肆仟捌佰叁拾貳萬捌仟伍佰叁拾柒元整);
4)“4”地段,面積8,750平方米,由第51/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90號,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30885G號,在上述地籍圖中以下述地塊標示:“4a”面積7,265平方米、“4b”面積1,394平方米、“4c”面積14平方米及“4d”面積77平方米。該地段價值為$85,893,823.00(澳門幣捌仟伍佰捌拾玖萬叁仟捌佰貳拾叁元整);
5)“5”地段,面積33,895平方米,由第52/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89號,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30888G號,在同一地籍圖中以下述地塊標示:“5a1”面積17,694平方米、“5a2”面積2,353平方米、“5a3”面積2,494平方米、“5b1”面積7,863平方米、“5b2”面積1,570平方米、“5b3”面積1,133平方米、“5b4”面積280平方米、“5b5”面積178平方米、“5b6”面積14平方米、“5b7”面積104平方米、“5b8”面積165平方米、“Ca”面積43平方米及“Cb”面積4平方米。該地段價值為$221,906,222.00(澳門幣貳億貳仟壹佰玖拾萬零陸仟貳佰貳拾貳元整)。
2. 基於新街道準線的規定,歸還9(玖)幅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發出的第177/1989號地籍圖中標示的地塊,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其方式如下:
1)“1C4”面積321平方米,價值為$321,000.00(澳門幣叁拾貳萬壹仟元整)及“1C5”面積118平方米,價值為$118,000.00(澳門幣壹拾壹萬捌仟元整),兩幅地塊將脫離本條款第1款1)項所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93號的“1C”地段;
2)“2c”面積436平方米,價值為$436,000.00(澳門幣肆拾叁萬陸仟元整),將脫離本條款第1款2)項所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91號的“2”地段;
3)“4c”面積14平方米,價值為$14,000.00(澳門幣壹萬肆仟元整)及“4d”面積77平方米,價值為$77,000.00(澳門幣柒萬柒仟元整),兩幅地塊將脫離本條款第1款4)項所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90號的“4”地段;
4)“5b7”面積104平方米,價值為$104,000.00(澳門幣壹拾萬零肆仟元整)、“5b8”面積165平方米,價值為$165,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整)、“Ca”面積43平方米,價值為$43,000.00(澳門幣肆萬叁仟元整)及“Cb”面積4平方米,價值為$4,000.00(澳門幣肆仟元整),全部將脫離本條款第1款5)項所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989號的“5”地段。
3. 並且基於新街道準線的規定,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8(捌)幅總面積5,204平方米,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及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發出的第177/1989號地籍圖中標示的地塊,其方式如下:
1)“A3a”面積2,037平方米,價值$28,395,743.00(澳門幣貳仟捌佰叁拾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叁元整);
2)“A3b”面積404平方米,價值$5,631,753.00(澳門幣伍佰陸拾叁萬壹仟柒佰伍拾叁元整);
3)“A4a”面積1,909平方米,價值$26,611,426.00(澳門幣貳仟陸佰陸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整);
4)“A4b”面積401平方米,價值$5,589,933.00(澳門幣伍佰伍拾捌萬玖仟玖佰叁拾叁元整);
5)“E1a”面積162平方米,價值$2,258,277.00(澳門幣貳佰貳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整);
6)“E1b”面積282平方米,價值$3,931,075.00(澳門幣叁佰玖拾叁萬壹仟零柒拾伍元整);
7)“E2”面積6平方米,價值$83,640.00(澳門幣捌萬叁仟陸佰肆拾元整);
8)“E3”面積3平方米,價值$41,820.00(澳門幣肆萬壹仟捌佰貳拾元整)。
4. 根據在第2款所述的9(玖)幅歸還地塊及在第3款所述的8(捌)幅批出地塊,土地面積改為82,711(捌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平方米,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發出的第177/1989號地籍圖中以下述字母標示:“1C1”、“1C2”、“1C3”、“2a”、“2b”、“2d”、“3”、“4a”、“4b”、“5a1”、“5a2”、“5a3”、“5b1”、“5b2”、“5b3”、“5b4”、“5b5”、“5b6”、“A3a”、“A3b”、“A4a”、“A4b”、“E1a”、“E1b”、“E2”及“E3”。該土地價值為$1,154,214,545.00(澳門幣壹拾壹億伍仟肆佰貳拾壹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整)。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分階段興建一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由26幢塔樓組成及允許高度為海拔85米至155米的綜合住宅,其用途分配如下: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3. 乙方須在項目每一階段的獨立單位說明書中指明,倘因項目任何階段尚未利用或利用未完成,而使批給在有關期限屆滿被宣告部分失效,則未進行及/或未完成階段的相關土地面積將脫離已批出的土地面積,並將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
4. 上款所述的失效宣告所衍生的修改獨立單位說明書,由土地工務運輸局依職權進行。
5.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發出的第177/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5a2”、“5b3”及“5b4”標示,總面積3,766平方米的地塊海拔以下6米的地底,屬由甲方興建的大潭山隧道公共地役。
6. 在上款所述的地籍圖中以字母“1C3”、“2b”、“A3b”、“A4b”、“4b”、“5b2”、“5b4”、“5b6”及 “E1b”標示的地塊的地面層將組成輔助道路,用作供車輛及人貨自由通行,同時不能設置任何限制。
7. 乙方必須留空上款所述條狀地段由地面至1.5米深的全部下層土壤,以便在該處安裝供水、電、燃氣和通訊的基礎設施。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繳付的租金如下:
1)在土地的利用工程進行期間,每平方米批給土地的租金為$20.00(澳門幣貳拾元整),總金額為$1,654,220.00(澳門幣壹佰陸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整);
2)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租金按以下數值計算: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利用須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前完成。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等計劃及發出相關准照所需的時間。
3. 乙方須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4)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必須完整及適當地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2. 上款第2)項及第3)項所述的工程計劃應由乙方編製,並須經甲方審批。
3. 對本條款第1款2)項及3)項所述的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及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並負責維修及更正該等工程由臨時驗收之日起計兩年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
4. 甲方保留只需透過事先通知,便可代替乙方直接執行部分或全部本條款第一款第2)項及3)項所指的負擔的權利,但有關費用仍須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經甲方事先的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不能用於土地以及無其他用途的物料,僅在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
3.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訂定的賠償外,並將被科處下列罰款:
第八條款——罰款
1. 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0.00(澳門幣壹佰萬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且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着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1,654,220.00(澳門幣壹佰陸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整),相等於每年的租金。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合同溢價金
基於本修改,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合同溢價金$642,161,305.00(澳門幣陸億肆仟貳佰壹拾陸萬壹仟叁佰零伍元整)。
第十一條款——使用准照
倘每一階段能按照合同第五條款所訂的利用期限前完成,且當核實確保每一階段為獨立的建築後,方可發出使用准照,亦即該利用屬於原批出土地面積的一部分,但須將該部分脫離,且還須履行下列負擔:
第十二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的批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鑑於利用的性質,對於26幢中各樓宇的獨立單位,當竣工並取得有關的使用准照後,即批准轉讓其批給所衍生的狀況。
3.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三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七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鑒於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運輸基建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及兩名副主任輔助;
鑒於一般法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的制度適用於運輸基建辦公室人員——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故第15/2009號法律所述的制度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訂定的補充規定適用於該辦公室的人員;
考慮到運輸基建辦公室所承擔的職責,不能讓副主任職位長期懸空,因此有需要盡快填補該空缺;
鑒於André Duarte Xavier Sales Ritchie擁有葡萄牙波爾圖大學建築設計系學士學位;
曾在運輸基建辦公室擔任職務主管及多次代任副主任職務而表現能幹,具有適合擔任有關職位的工作經驗;
根據其之前的卓越、盡責及勤奮的個人及工作表現,被認定具有能力擔任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一職;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參照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條,連同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的規定,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第八款及第九款,以及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André Duarte Xavier Sales Ritchie學士為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運輸基建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委任André Duarte Xavier Sales Ritchie學士擔任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佩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