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長行使《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和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賴東生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專責公證員。
二、在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嘉華法學士、戴小強法學士依次替代。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