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1

刊登日期:

2011.3.16

版數:

3068

  • 委任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1/94/M號法令 - 通過體育發展基金架構及運作。
  • 第4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第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第38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一)項及(二)項。
  • 第4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1)正選成員戴祖義,及候補成員林蓮嬌;

    2)正選成員潘永權,及候補成員劉楚遠;

    3)正選成員吳志強,及候補成員梁慧明;

    4)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Maria Helena dos R. Vicente Lei,及候補成員Maria Helena Azevedo do Correia de Paiva。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1

    刊登日期:

    2011.3.16

    版數:

    3068

    • 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在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柯嵐及譚嘉華為本辦公室在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的代表。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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