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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1)正選成員戴祖義,及候補成員林蓮嬌;
2)正選成員潘永權,及候補成員劉楚遠;
3)正選成員吳志強,及候補成員梁慧明;
4)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Maria Helena dos R. Vicente Lei,及候補成員Maria Helena Azevedo do Correia de Paiva。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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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柯嵐及譚嘉華為本辦公室在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的代表。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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