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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的關於伊拉克局勢的第1957(2010)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伊拉克局勢的各項決議,
回顧安理會主席2010年2月26日發表聲明,欣見伊拉克在遵守不擴散和裁軍承諾方面取得進展,
確認必須讓伊拉克獲得與它在第661號決議通過前相同的國際地位,
欣見伊拉克外交部長2010年1月18日寫信證實伊拉克政府支持國際不擴散體制,遵守裁軍條約和其他有關國際文書,承諾另外為此採取步驟以遵守不擴散和裁軍標準,且已經承諾向安全理事會、原子能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通報根據伊拉克政府的憲法和立法程序,依照國際準則和義務,在執行這些措施方面取得的進展,
欣見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總幹事2010年3月11日寫信指出,原子能機構在執行其全面保障監督協定方面一直得到伊拉克的大力合作,並根據伊拉克政府關於在保障監督協定附加議定書生效前自2010年2月17日起暫時適用該議定書的決定,開展工作,
欣見伊拉克於2009年2月12日加入《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成為第186個締約國,
欣見伊拉克於2010年8月11日簽署了《防止彈道導彈擴散海牙行為準則》,成為這樣做的第131個國家,
欣見伊拉克2008年與國際原子能機構簽署了《全面保障監督協定附加議定書》,該附加議定書目前與《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一樣,已提交議會批准,並欣見伊拉克同意在獲得批准前暫時適用這一附加議定書,
重申伊拉克儘快批准該附加議定書的重要性,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停止實施第687(1991)號決議第8、9、10、12和13段和第707(1991)號決議第3(f)段規定並在其後各項有關決議中重申的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導彈和民用核相關的措施,
2. 敦促伊拉克儘快批准《全面保障監督協定附加議定書》和《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3. 又決定在一年後審查伊拉克履行批准《全面保障監督協定附加議定書》和履行《化學武器公約》為其規定義務的有關承諾的進展,並請秘書長就此向安理會提交報告,
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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