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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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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雪萬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培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李萬奴,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余敬方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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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36,500.00(澳門幣柒拾叁萬陸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736,500.00(澳門幣柒拾叁萬陸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

委員:財政處代處長林康龍;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黃忠。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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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41,600.00(澳門幣伍拾肆萬壹仟陸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541,600.00(澳門幣伍拾肆萬壹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高舒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梁葆瑩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處處長陳玉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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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潘樹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郭鳳美代任;

委員:行政管理廳廳長李偉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凱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技術輔導員陸瑞儀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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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監獄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7,000.00(澳門幣壹萬柒仟元整);

在該監獄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監獄一項金額為$17,000.00(澳門幣壹萬柒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黃妙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李德芬;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曾健華;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梁淑女。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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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3,000.00(澳門幣玖萬叁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局一項金額為$93,000.00(澳門幣玖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麗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暨物力資源科科長張詠鸞,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員尹兆莊;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Sandra Fátima Bento;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美儀。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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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74,0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肆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274,0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白英偉;

委員:局長辦公室協調員趙汝民;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陳思敏;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副警長譚景華;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林文鋒。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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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3,400.00(澳門幣叁拾叁萬叁仟肆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333,400.00(澳門幣叁拾叁萬叁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組組長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謝惠玲;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郭雪貞;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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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46,8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146,8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白文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文綺華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方丹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儲備暨會計科科長余淑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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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電信管理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11,900.00(澳門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電信管理局一項金額為$111,900.00(澳門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陶永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甄婉芳;

委員:規管事務處處長譚韻儀;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梁潔英;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何綺文。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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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健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羅翩卿,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高級技術員尹潔琳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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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3,7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叁仟柒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金額為$153,7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叁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楊名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程綺雲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李偉成;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梁鴻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余玉蘭;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潔慧。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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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4,2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64,2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漢平;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

委員:二等技術員盧貴珍;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區海芝;

候補委員:二等地形測量員郭嘉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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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98,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玖萬捌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1,398,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玖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少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杜淑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或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楊春麗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楊春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或顧問高級技術員高麗娟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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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38,400.00(澳門幣伍拾叁萬捌仟肆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538,400.00(澳門幣伍拾叁萬捌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孫家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Lurdes Maria Sal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Edmundo dos Remédios Lameir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黎嘉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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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雪萬龍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Newpage Consultadoria Limitada”簽訂提供“2011年博彩業顧問及研究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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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79,400.00(澳門幣伍拾柒萬玖仟肆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579,400.00(澳門幣伍拾柒萬玖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姍桃絲;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莊綺雯;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詹慧珊;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nuel Augusto Valente。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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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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