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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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27,0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柒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金額為$227,0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柒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朱偉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幗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楊才煒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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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20,0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局一項金額為$220,0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蘇添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伍珍華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余慧君,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萬燕梅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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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江麗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代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張祖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阮紹祖;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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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47,732.00(澳門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叁拾貳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47,732.00(澳門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叁拾貳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汪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局長鄭岳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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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