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1

刊登日期:

2011.2.16

版數:

1351-135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訂立“獲多利大廈旅遊局擴展及重新安裝設施——18、12及13樓”的承攬執行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獲多利大廈旅遊局擴展及重新安裝設施——18、12及13樓”的承攬執行合同。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1

    刊登日期:

    2011.2.16

    版數:

    135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澳門體育場地之調查”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大學簽訂“澳門體育場地之調查”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1

    刊登日期:

    2011.2.16

    版數:

    135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嘉模泳池更衣室改善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晉業拓展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嘉模泳池更衣室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一一年二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1

    刊登日期:

    2011.2.16

    版數:

    1352-135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消防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消防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二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11

    刊登日期:

    2011.2.16

    版數:

    135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渠道疏通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洪記裝修”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渠道疏通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二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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