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5/201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1

刊登日期:

2011.2.9

版數:

1182-118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作為簽訂為澳門監獄男倉行政區域、探訪區、保安樓及第九座更換空調系統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1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民富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監獄男倉行政區域、探訪區、保安樓及第九座更換空調系統(工程編號:00014-OB/GA/2009)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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