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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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9,900.00(澳門幣陸萬玖仟玖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69,900.00(澳門幣陸萬玖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林美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司徒夏云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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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0,800.00(澳門幣壹拾 叁萬零捌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金額為$130,8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零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張紹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黃美玲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員何建君,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駱少英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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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19,200.00(澳門幣 叁拾壹萬玖仟貳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319,200.00(澳門幣叁拾壹萬玖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銘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婷婷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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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5,300.00(澳門幣肆萬伍仟 叁佰元整);

在該秘書處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金額為$45,300.00(澳門幣肆萬伍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柯嵐;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李惠茹;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娜;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張日曦;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何永慧。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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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7,800.00(澳門幣陸萬柒仟捌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金額為$67,800.00(澳門幣陸萬柒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梁寶鳳;

委員:二等技術員李敏妍;

委員:首席技術員莊浩然;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雅妍;

候補委員: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區鈺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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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000.00(澳門幣貳萬 叁仟元整);

在該協調小組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一項金額為$23,000.00(澳門幣貳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呂紅;

委員:二等技術員施燕飛;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志聰。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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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梁潔芝;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李廣枝。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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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500.00(澳門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8,500.00(澳門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廖小明;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洪婉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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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6,000.00(澳門幣壹拾萬陸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06,000.00(澳門幣壹拾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楊崇蔚;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李敏濤;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廖志漢。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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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8,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捌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68,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伍文湘,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鄧穎峰;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高嘉麗;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朱婉儀;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馮婉琪;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林劍鋒。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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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71,510.00(澳門幣貳拾柒萬壹仟伍佰壹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71,510.00(澳門幣貳拾柒萬壹仟伍佰壹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盧瑞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Adelino Augusto de Souza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Adelino Augusto de Souz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陳毅豐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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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30,000.00(澳門幣肆拾 叁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30,000.00(澳門幣肆拾叁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楊寶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林瑞雯;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薛杰雯;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方偉雄;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曾羚賢。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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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2,300.00(澳門幣玖萬貳仟 叁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2,300.00(澳門幣玖萬貳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漢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Irene Wong Martins;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鍾少燕;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念嫦;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陸雅琪。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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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0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9,0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山禮度,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余玉玲;

委員:二等技術員Luis Filipe Alves Lei;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慧清;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文安琪。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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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12,000.00(澳門幣拾壹萬貳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12,000.00(澳門幣拾壹萬貳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李鎮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趙秀清;

委員:一等技術員麥海蘭;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容可琪;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梁珮玲。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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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9,180.00(澳門幣貳萬玖仟壹佰捌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9,180.00(澳門幣貳萬玖仟壹佰捌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委員會主席鄺錦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員陳仲群;

委員: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翊羚;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司徒炳基;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潘國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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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