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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19,500.00(澳門幣柒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719,500.00(澳門幣柒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譚俊榮;
委員:辦公室顧問陳秀玉;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陳偉翔;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韋華珍;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少娟。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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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1,800.00(澳門幣 叁拾叁萬壹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31,800.00(澳門幣叁拾叁萬壹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梁達民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區玉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技術——行政輔助人員Manuel José Lao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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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7,700.00(澳門幣貳拾萬柒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07,700.00(澳門幣貳拾萬柒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浩然,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辦公室顧問何樹榮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陳巧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蘇秀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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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 叁拾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傳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濟庭;
委員:辦公室顧問方曉東;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何志遠;
候補委員:辦公室秘書何錦麗。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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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12,157.00(澳門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512,157.00(澳門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Leong Maria Madalena;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倫紹發;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王慧嫻;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Chung Carmen Maria。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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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99,7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99,7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顧問張佩儀;
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月卿;
委員:二等技術員梁詩穎;
候補委員:辦公室法律顧問Joaquim Francisco de Campos Adelino;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馮潔霞。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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