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1

刊登日期:

2011.2.2

版數:

825-826

  •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86/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更改行政長官辦公室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19,500.00(澳門幣柒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719,500.00(澳門幣柒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譚俊榮;

    委員:辦公室顧問陳秀玉;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陳偉翔;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韋華珍;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少娟。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1

    刊登日期:

    2011.2.2

    版數:

    826

    •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1,800.00(澳門幣 叁拾叁萬壹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31,800.00(澳門幣叁拾叁萬壹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梁達民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區玉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技術——行政輔助人員Manuel José Lao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1

    刊登日期:

    2011.2.2

    版數:

    826-827

    •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7,700.00(澳門幣貳拾萬柒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07,700.00(澳門幣貳拾萬柒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浩然,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辦公室顧問何樹榮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陳巧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蘇秀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1

    刊登日期:

    2011.2.2

    版數:

    827-828

    •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保安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 叁拾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傳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濟庭;

    委員:辦公室顧問方曉東;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何志遠;

    候補委員:辦公室秘書何錦麗。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1

    刊登日期:

    2011.2.2

    版數:

    828

    •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12,157.00(澳門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512,157.00(澳門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Leong Maria Madalena;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倫紹發;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王慧嫻;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Chung Carmen Maria。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6/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1

    刊登日期:

    2011.2.2

    版數:

    828-829

    •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99,7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99,7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顧問張佩儀;

    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月卿;

    委員:二等技術員梁詩穎;

    候補委員:辦公室法律顧問Joaquim Francisco de Campos Adelino;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馮潔霞。

    本批示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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