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聯合會。
第二條——本會是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由澳門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及社團自願結合組成。其主要目的以非盈利性方式,聯合為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推廣而努力的各界友好人士,圍繞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發展而積極探索,並為各傳承人和團體的發展服務。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澳門地區及海內外一切對中華非物質文化有傳承,有貢獻的個人和團體,積極為弘揚中華非物質文化而努力,團結一切力量保護好中華非物質文化核心價值,充分發揮澳門中西文化交流平臺,推廣大中華文化精神,為澳門建設服務,豐富澳門文化經濟的多元化。為國家的和平統一、長治久安貢獻出自己的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澳門特區政府有關機構的監督。
第五條——本會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159-207號光輝大廈商業中心10樓E座。
第六條——本會包括範圍:
(一)團結澳門中華非物質文化各傳承人及社團;
(二)舉辦中華非物質文化傳習班;
(三)促進兩岸四地(特別是台灣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交流;
(四)創辦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為主的國際刊物;
(五)積極向海外推廣大中華非物質文化內容及精神;
(六)與時俱進積極開發澳門的文化產業發展。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承辦本會委託的專案;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六)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出15人而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職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或榮譽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三屆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三屆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監事長、榮譽副監事長。
第三十二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三屆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三十四條——本會秘書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其他有關的事情;
(六)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會建立健全專門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財務核算,並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同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解散動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八條——本會解散前,需要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五十條——本會解散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臺灣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簡稱「臺澳聯」;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College Student in Taiwan)。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團結臺灣地區澳門學生為主、加強臺灣地區澳門學生之間相互交流、促進臺灣地區澳門學生與其他地區澳門學生和團體之間交流,並以增進臺澳兩地學術、教育、文化間交流為目標,積極舉辦各種有利於在臺澳生及其日後發展之活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96號亨利大廈地下A舖。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需持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
2. 在臺灣各高校就讀、交流或畢業之澳門居民。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一年,並僅可連任一次。
1.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通知。
2. 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大會上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二分之一會員贊成,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方能生效。
3.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一年;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工作;副理事長需協助理事長分擔會務工作。
3. 澳門區另設一名分區秘書,負責幫助理事長處理澳門區事務。
4. 理事長候選人之競選資格須為在籍大二以上的在學學生。
5. 理事會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一年,僅可連任一次。
3. 監事長候選人之競選資格須為在籍大二以上之會員擔任。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1. 會費。
2. 本會經費來源於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3. 本會經費得向會員、政府和社會人士募集。
1. 入學時該學年以一次繳清。
2. 會費額度由會員大會作適度調整。
章程若有忽略之事宜,由會員大會作出解釋,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現行法律所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美容養生協會。
第二條——本會是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自願結合組成。其主要目的為:圍繞發展澳門的美容養生產業,與海內外相關機構進行全面合作、實現共同發展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海內外及澳門地區的各界有識之士,集中力量,共同振興澳門的美容養生產業。
第四條——本會接受澳門特區政府有關機構的監督。
第五條——本會地址: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775-827A號鴻發花園第一座14樓T座。
第六條——本會包括範圍:
(一)舉行各種美容養生文化的研討、交流、展覽;
(二)建立澳門美容養生產業資訊網路系統;
(三)創辦澳門美容養生產業會刊;
(四)同各國及各地區有關單位展開交流與合作;
(五)開展其他合法的美容養生活動。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承辦本會委託的專案;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六)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而組成,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職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或榮譽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連續任期超過三屆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其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連續任期超過三屆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其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監事長、榮譽副監事長。
第三十二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連續任期超過三屆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其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其他有關的事情;
(六)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會建立健全專門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財務核算,並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同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解散動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八條——本會解散前,需要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五十條——本會解散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1/ASS檔案組第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為“澳門福建三明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緊密聯繫居澳的社會各界人士,共同愛國愛澳愛鄉;發揮互助友愛精神,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維護會員正當權益,發展文化福利事業;密切與其他社團的友好聯繫,增進互相瞭解和友誼;推進澳門、三明交流合作,為兩地繁榮穩定作貢獻。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裕華大廈十四座地下F鋪。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經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視本會的具體會務必要,確定召開的時間,但必須提前八天以上,包括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出席會員。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四)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四分之三之全體會員通過方能成立。會員大會有權針對必要的情況解散法人。同樣須獲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另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二)理事會下設若干工作機構,以便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其職權為:負責監督和促進會務正常運作,檢查和核對財政開支,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監事會議需要時召開。
第十一條——會員交費:入會基金澳門幣二百元,免年會費。
第十二條——所有部門財政及活動基金等統一由本會財務部管理,所有開支(500元以上)必須提前書面申請,經會長及常務副會長(財務監管)及監事長審批。財務報告每月一份清單公佈,財政年度報告每年提交理監事會初審及召開會員大會通過最後審批。
第十三條——必要時,經理監事討論通過,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進行募捐基金,所有捐款以收據作實。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vinte e se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nze,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sociedade civil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úmero treze d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onze de Documentos arquivados a pedido das partes, cujo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條——本合夥中文名稱為「京澳會計師事務所」,葡文名稱為「Keng Ou CPAs」,英文名稱為「Keng O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第二條——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9號17樓B。
第三條——所營事業包括提供監察帳目及會計核數服務,以及稅務技術顧問服務。
第四條——其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合夥資本為十萬澳門元,已被下列股東完全認購及以現金繳付;
——梁金泉,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234,其所擁有的股價值為六萬澳門元 ;和
——梁雁萍,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322,其所擁有的股價值為四萬澳門元。
第六條——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合夥可以增加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在沒有合夥的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股份或其部分售予與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第八條——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九條——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十條——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報酬。
第十一條——合夥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011。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定為「澳門斗門同鄉總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Conterrâneos Tao Mun de Macau”。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2011。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簽收或掛號方式郵寄通知會員,召集書內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分行經理 | 會計主管 |
林蕙娟 | 廖清芳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eong Kam Kuan | Kong Meng Hon |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
John Choi | Betty Chan |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
Shen Xiaoqi | Chen Xiaoling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
Shen Xiaoqi | Chen Xiaoling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
Shen Xiaoqi | Chen Xiaoling |
O Técnico de Contas, | O Director Geral, |
António Lau | José João Pãosinh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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