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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一)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鍾聖心,及候補成員林雪梅;
(二)正選成員——梁勵,及候補成員黃健武;
(三)正選成員——何絲雅,及候補成員曾冠雄;
(四)正選成員──老柏生,及候補成員丘曼玲。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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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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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一)項及第六款,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任人為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續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吳素寬;
(2)吳聯盟;
(3)楊達威;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黃耀球;
(2)余健楚;
(3)鄺玉球;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阮若華;
(2)冼志揚;
(3)黃永曦。
三、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續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江曉瑜;(2)何仲傳;(3)呂開顏;(4)李金戀;(5)李展濤;(6)李衛燕;(7)阮志輝;(8)周宜心;(9)施家倫;(10)馬建章;(11)張捷;(12)張照珩;(13)梁嘉鴻;(14)陳俊拔;(15)陳嘉敬;(16)黃仁民;(17)楊淑賢;(18)雷民強;(19)劉雪雯。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王世流;(2)余韶洲; (3)吳碧珊; (4)林宇滔;(5)飛文基;(6)歐家輝;(7)梁焯庭;(8)莫偉成;(9)莫麗霞; (10)郭敬文; (11)陳享德; (12)陳振豪;(13)勞協華;(14)黃俊傑;(15)黃祖添;(16)賴偉良;(17)顏奕萍;(18)關勳杰;(19)蘇玉蓮。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李志勤;(2)李漢榮;(3)李柏輝;(4)林秀麗;(5)林偉雄;(6)高冠鵬;(7)張國財;(8)梁佩珊;(9)梁銘恩;(10)黃中原;(11)楊景開;(12)裘志源;(13)Camilo do Rosário Tchiang;(14)鄭偉聰;(15)Roberto António Noronha(盧比度);(16)羅華杰。
四、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委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林英培;
(2)李玉培;
(3)李少群;
(4)宋碧琪。
(二)“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高少卿;
(2)黃偉樂。
五、本批示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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