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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派鄧詠恩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為期兩年,可續期。
二、本批示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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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派林盈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為期兩年,可續期。
二、本批示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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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廖小明擔任經濟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的委任,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二、經濟發展委員會秘書長收取金額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一所載副局長薪俸點的每月報酬。
二零一一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一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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