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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六款,連同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嘉濠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保安高校空氣源熱泵熱水試驗工程」協議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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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部分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3,11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稱為“KL1”地段,其上建有馬 揸度博士大馬路228號至308號及圓台巷90號至144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643號,作中小學用途的土地的無償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
鑒於:
一、總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53號地下,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986號作為行政公益法人的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無償批出,面積3,11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稱為“KL1”地段,其上建有馬 揸度博士大馬路228號至308號及圓台巷90號至144號樓宇,作中學用途的土地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上述批給由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二日第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3/SATOP/98號批示規範。
三、該土地在前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出並附於第3/SATOP/98號批示的第3396/1991號地籍圖中已定界。
四、承批人擬擴大該幅已建有一幢樓高七層,其中一層為地庫,現供一所中學的小學部使用的樓宇的土地用途,於是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擴建工程建築計劃,該計劃其後經過多次修改。根據該局局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承批人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六日提交的最後修改版本被視為可獲核准。
五、上述擴建將會改善學校現有的空間及增加更多課室,以回應該區的社會及教育發展需要,讓該學校繼續作為一所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網的非牟利私立學校。
六、為此,承批人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七、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承批人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四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而有關意見書已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人。該承批人透過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遞交由李賜源,已婚,通訊處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53號,以主席身分代表“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第一條
1. 透過本合同,批准部份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無償批出,面積3,118(叁仟壹佰壹拾捌)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環新填海區,稱為KL1地段,其上建有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8號至308號及圓台巷90號至144號樓宇,由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二日第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3/SATOP/98號批示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643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5055F號,並在前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3396/91號地籍圖中標示的土地的批給合同。
2. 鑒於上款所述,上述合同的第三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作社會用途,並用於興建及設立一所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網,提供中學及小學教育的非牟利本地學制私立學校。
2. 校舍須按照經甲方核准的圖則興建,並須遵守教育暨青年局制定的基本規劃及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街道準線圖。
3. 不得對土地的批給用途作任何更改。”
第二條
1. 校舍設施的擴建工程必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12(拾貳)個月內完成。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和核准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四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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