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3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1

刊登日期:

2011.1.12

版數:

218

  • 免除財政局一名專責公證員的職務,並委任另一名法學士擔任該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62/99/M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
  •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 -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按行政長官批示或法律明確規定須簽署的一切行為及合同,必須在財政局內簽立。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朱奕聰法學士擔任財政局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委任Carlos Manuel Rangel Silvano Fernandes法學士擔任財政局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三、財政局專責公證員在其出缺或不能視事時,依次序由華詩韻法學士及Diana Gageiro Madeira法學士代任。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1

    刊登日期:

    2011.1.12

    版數:

    218-219

    • 委任一名廉政公署助理專員。
    相關法規 :
  • 第10/2000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關冠雄為廉政公署助理專員,任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產生效力,對獲委任人在本批示公佈日之前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三、以附件形式刊登委任理由,以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一、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一九九四年進入公職,在過去十六年工作期間,尤其在法律工作範疇,先後擔任警察總局顧問及廉政公署顧問,並自二零零六年起在澳門大學法學院擔任刑法講師,具備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職務所需的專業能力及才幹。

    二、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士;
    ——澳門大學翻譯及傳譯學士。

    三、專業培訓:

    ——澳門高級公務員培訓課程;
    ——法律草擬深化課程——葡萄牙學習班;
    ——法律草擬深化課程——當今中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培訓班;
    ——國際法強化培訓課程。

    四、專業簡歷: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於廉政公署擔任顧問;
    ——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警察總局擔任顧問;
    ——先後任職廉政公署一等翻譯、廉政公署反貪熱線負責人及技術支援工作;
    ——廉政公署偵查員,第一屆及第二屆偵查員培訓班導師;
    ——廉政公署二零零零年財產申報制度改革研究項目負責人;
    ——原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反賄選香港考察工作小組成員。

    ———

    二零一一年一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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