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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二款,以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朱奕聰法學士擔任財政局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委任Carlos Manuel Rangel Silvano Fernandes法學士擔任財政局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三、財政局專責公證員在其出缺或不能視事時,依次序由華詩韻法學士及Diana Gageiro Madeira法學士代任。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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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關冠雄為廉政公署助理專員,任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產生效力,對獲委任人在本批示公佈日之前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三、以附件形式刊登委任理由,以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一九九四年進入公職,在過去十六年工作期間,尤其在法律工作範疇,先後擔任警察總局顧問及廉政公署顧問,並自二零零六年起在澳門大學法學院擔任刑法講師,具備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職務所需的專業能力及才幹。
二、學歷:
三、專業培訓:
四、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一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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