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C安全印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電子旅行證件製作系統軟件和硬件維修保養及回應處理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延長有關興建祐漢小販大樓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署《氹仔排角新雨水泵站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合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朱琳琳為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局長,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委任朱琳琳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軒志為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委任陳軒志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大學經濟法碩士。
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