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10

刊登日期:

2010.12.15

版數:

14275-14276

  • 委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8/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五)、(六)及(九)項規定的代表:

    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郭華成;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翠玲;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善文;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沈頌年;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慧明;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鄭國明;
    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楊儉儀。

    (二)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項規定的人士:

    石立炘;
    米健;
    何歡顏;
    林明基;
    柳智毅;
    馬志毅;
    馬善才;
    梁慶球;
    陳偉民;
    劉伯龍;
    潘志明;
    鄧安琪;
    蕭志偉;
    謝順利。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均為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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