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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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五)、(六)及(九)項規定的代表:
- 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郭華成;
-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翠玲;
-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善文;
-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沈頌年;
-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慧明;
-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鄭國明;
- 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楊儉儀。
(二)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項規定的人士:
- 石立炘;
- 米健;
- 何歡顏;
- 林明基;
- 柳智毅;
- 馬志毅;
- 馬善才;
- 梁慶球;
- 陳偉民;
- 劉伯龍;
- 潘志明;
- 鄧安琪;
- 蕭志偉;
- 謝順利。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均為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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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