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五)、(六)及(九)項規定的代表:
(二)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項規定的人士: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均為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