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有需要對經第33/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局的常設基金總金額作出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旅遊局的常設基金總金額由原來的$109,900.00(澳門幣壹拾萬玖仟玖佰元整)調整至$119,900.00(澳門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元整),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的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