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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1/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a)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71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4929號,在拆卸澳門半島煙草里8號樓宇後的土地的所有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同時,為統一有關土地的法律制度,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批出上款所述土地中面積62平方米的地塊及毗鄰另一幅面積5平方米的地塊,以便合併組成一幅面積67平方米的單一地段,用作興建一幢樓高5層,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三、將第一款所述土地餘下面積9平方米的地塊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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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646.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3/2010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黎英萬。

鑒於:

一、黎英萬,與陳燕芳以分別財產制結婚,職業住所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63-165號合和工業大廈13字樓“A”,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80115G號登錄,其持有一幅面積7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煙草里,其上曾建有8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2冊第31頁背頁第4929號的土地的所有權。

二、由於該土地的所有人擬重新利用土地興建一幢樓高五層,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因此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的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發出的第80/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和標示,面積分別為62平方米及9平方米。

四、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當上述土地進行利用時,須將一幅面積9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脫離該土地,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五、同時,須將面積62平方米的“A”地塊與毗鄰另一幅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面積5平方米,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的地塊合併,組成一幅面積67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便按照已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計劃興建樓宇。

六、基於此,並由於需要統一組成上述地段的該等土地的法律制度,黎英萬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向行政長官遞交一封申請書,建議將上述面積71平方米的土地的所有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同時請求以租賃制度批出該幅土地中面積62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的地塊,及以同一制度批出毗鄰另一幅面積5平方米,在該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地塊。

七、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有關合同擬本。申請人透過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該擬本。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九、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四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六日提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十一、批給的溢價金透過將該幅面積71平方米的土地有償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實物繳付。

十二、合同第九條款第一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現金存款方式提供,收款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甲方接納乙方以有償方式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拆卸澳門半島煙草里8號樓宇後所形成,面積71(柒拾壹)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發出的第80/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2冊第31頁背頁第4929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80115G號的土地的所有權;

(1)面積62(陸拾貳)平方米,價值為$456,673.00(澳門幣肆拾伍萬陸仟陸佰柒拾叁元整)的“A”地塊,將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
(2)面積9(玖)平方米,價值為$36,828.00(澳門幣叁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整)的“B”地塊,將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2)以租賃制度將本條款上項第(1)分項所述的同等價值地塊批給乙方;

3)以租賃制度批給乙方一幅面積5(伍)平方米,毗鄰1)項第(1)分項所指地塊,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及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價值為$36,828.00(澳門幣 叁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整)的地塊。

2. 上款所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C”標示的地塊,將以租賃制度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67(陸拾柒)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5(伍)層高樓宇,用途如下:

1)住宅:建築面積295平方米;
2)商業:建築面積52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乙方每年繳付的租金如下:

1)在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8.00(澳門幣捌元整),總金額為$536.00(澳門幣伍佰叁拾陸元整);

2)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改為:

(1)住宅用途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0(澳門幣肆元整);
(2)商業用途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6.00(澳門幣陸元整)。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0(叁拾)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發出的第80/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和基礎設施。

2. 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乙方須進行移轉澳門半島煙草里8號,面積71(柒拾壹)平方米的土地予甲方所需的一切法律上的行為,包括在有關的登記局作物業登記。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493,501.00(澳門幣肆拾玖萬叁仟伍佰零壹元整),透過讓與第一條款第1款1)項所述的土地,以實物繳付。

第八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利用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536.00(澳門幣伍佰叁拾陸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將在遞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該幅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當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規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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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