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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終止馮炳權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的職務。
二、委任葉炳權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的職務,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其每月報酬相等於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俸的百分之二十。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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