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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專業人士為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成員,為期一年:
(一)馮志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鍾小健代表;
(二)梁文耀,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陸萬海代表;
(三)石立炘,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馮建業代表;
(四)黃如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梁頌衍代表。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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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批給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鄧惠蓮擔任政府駐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由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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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批給合同第十六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鄭岳威工程師擔任政府駐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由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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