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0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0

刊登日期:

2010.10.27

版數:

11922

  • 續任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土地發展諮詢小組。
  •  
    相關類別 :
  • 土地發展諮詢小組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專業人士為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成員,為期一年:

    (一)馮志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鍾小健代表;

    (二)梁文耀,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陸萬海代表;

    (三)石立炘,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馮建業代表;

    (四)黃如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梁頌衍代表。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0

    刊登日期:

    2010.10.27

    版數:

    11922

    • 將政府駐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批給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鄧惠蓮擔任政府駐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由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0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0

    刊登日期:

    2010.10.27

    版數:

    11922-11923

    • 將政府駐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批給合同第十六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鄭岳威工程師擔任政府駐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由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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